摘 要: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合理条件评定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传统的观点为正面界定,也有从反面的角度认为,除去不合理的就是合理的。本文主张正面的界定并从法治观念的视角对合理性进行界定,认为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是合理条件中必不可少且首要的一点。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评定标准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的评定标准 (一)关于合理性评定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不同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执法力度,执法方式,执法内容的权力,要求执法人员针对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但是,自由裁量权和所有公权力一样,也应当受到限制,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具备合理性。然而,如何判断行政活动是否合理,这就涉及到了对合理性的评定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二)关于合理性评定标准的学术观点 1.反面界定的标准 在英国的司法事务中,将"不合理"具体化为以下类型①:第一,做出决定的程序存在实体上的缺陷,包括受到虚假动机、恶意或者个人私利的支配的行政行为,没有平衡考量相关因素,严格的"非理性",即行政决定明显的有悖于逻辑;第二,违背普通法和宪法确立的权力行使的原则;第三,压迫性决定。 2.正面界定的标准 中国学者对行政合理原则从正面作界定。认为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符合情理。还有学者认为除以上外,还应再加上"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 也有中国学者认为,合理性条件的衡定标准的构成是,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符合民主的合理性,符合相关实体规则的合理性,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合理性②。 笔者认为,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标准是认为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治观念,而不是人治观念,自由裁量权不是凌驾于相对人之上的强权,而是法律授予的,受到法律约束的权力,行政执法者的执法依据是与个案的具体案情相关的因素,而非受其他因素影响。 二、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 (一)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是理性的合理 法治不同于人治。人治,是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至上。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法治是良法和法律至上。良法是对法律本身的要求,而法律至上则体现为同一种法律环境下民众整体对法律规则观念上的认可。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标准强调的就是一种在法治观念的指导下不以人的差异改变的一种符合理性的合理性。 (二)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是行政主体纯粹地依法行使职权 法治观念要求行政主体纯粹地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在行政执法者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仅仅做到不违反法律,更要做到纯粹地依法行使,不考虑任何不相关因素,也不以强制权力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也不必过多地考虑执政党的政策。 (三)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主观意识符合法治观念的要求 法治观念要求的理性与纯粹是合理性的条件,也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对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主体主观意识上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不可能去控制这种主观意识,也难以在事后对真实的主观意识进行判断,一如对行政行为合理性本身进行判断。但是,如果可以通过简单的规范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完全可以不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并对此作出明确的规范。但是,实践中,个案差异不可能被概括,所以也不可能给出这种规范,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因此,法治观念作为一种主观意识的标准,可以说,需要通过判断者的推理与论证才能够产生被认为的符合法治观念,或不被认为符合法治观念的结论。这与符合法治观念作为的合理性作为行政行为合理性标准并不矛盾,反而更加合理。而且,如果过于严格和僵化,不对此标准留有余地,则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背道而驰了③。 (四)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应当与符合民主,相关实体规则相结合,共同对合理性进行界定 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标准,不是独立存在的。合理性标准,符合民主是指行政执法者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应当考虑合理性而不是将自由裁量权当做不平等对待相对人的特权。符合相关实体规则则是体现了行政执法者在行使职权时,并不仅仅只考虑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在此条文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不受限制,而是认为法律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有体系的,有内在逻辑联系的,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是可以有相互的交叉的,比如民商法的部分内容对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时也具有指导意义。这种由其他部门的实体法带来的指导作用起到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且也使行政行为更加合理。 符合法治觀念的合理性是合理性衡定标准的一部分,是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设定,这些标准共同作用,有效结合,达到限权目的。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规范,从而从理论上完善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并且,最终将在实践中使得该原则能够贯彻实施。 三、结语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合理条件衡定标准是可以不应当制定僵化的标准,否则就会与自由裁量权的赋予目的背道而驰。符合法治观念的合理性标准是理性的,纯粹的合理,是从主观意识上对合理性进行界定。它与符合民主,符合相关实体规则相结合,以及其他的标准共同对作用,形成了对合理条件标准的衡定体系。 注释: ①De Smith , Woolf &Jowell ,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pp.449-450. ②关保英:《行政法学》上册194页,法律出版社. ③《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第42页,朱新力,法律出版社. 参考文献: [1]《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朱新力,法律出版社. [2]《行政法学》上册,关保英,法律出版社. De Smith , Woolf &Jowell ,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 [3]《行政法学》第三版 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 管文欣,籍贯:安徽,班级:2015宪政,导师:杨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