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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应对高管违纪


  【新闻链接】
  ◆传喜马拉雅发内部信:市场副总裁等人涉嫌受贿遭解聘
  近日,音频内容平台喜马拉雅FM发布内部信,称市场部副总裁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供应商贿赂;营销事业部某员工将其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商引入,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人已遭到解聘,喜马拉雅表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内部信还称,"希望公司每一位干部加强团队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风险并建立防控机制"。4月13日,对于前述内部信的存在,喜马拉雅方面并未否认,但透露"公告并没有公布解聘人员具体职位"。据了解,喜马拉雅2019年8月发布的《阳光行为准则》规定:不收受贿赂、不弄虚作假、不侵占公司资产、不泄露保密信息、不参与违法乱纪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有员工违反准则,喜马拉雅严格按照准则处理。
  ◆展锐高管违纪被免职,内部处理公文流出
  近日,全球第五个掌握5G芯片研发技术的紫光展锐内部红头公文流出,在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该文件由CEO楚庆亲自签发,称智能终端事业部总经理吴某、营销管理部部长陈某某因严重违纪被免职。
  内部文件显示,吴某、陈某某 "宴请竞争对手销售部门负责人(前展锐销售部门主管),极力劝说正在走离职程序的王某不要回美国,转投该竞争对手公司,事后谎称招待客户,违规报销"。紫光展锐还面向全体员工发了一封内部信,以严厉的措辞警告内部将个人私利置于公司之上的人。
  内部信称,"作为管理者,我们没有权力只有责任,越是高级干部,要求越是严格,公司授予管理干部的所有权力是用来为公司业务发展和集体利益增进服务的,不是炫耀个人权威的,更不是为自己谋私利的。要求高级管理干部必须将自己的命运与公司紧密连接在一起,新管理团队坚决代表集体利益"。
  ◆百度副总裁韦某涉嫌贪腐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4月21日,百度职业道德委员会通报了一起员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原百度集团副总裁韦某经公司调查发现涉嫌贪腐犯罪,现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告称,韦某涉嫌贪腐犯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韦某不仅背离了百度风清气正的职场文化,践踏了公司职业道德的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百度公司强调,坚决打击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对任何触碰职业道德红线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放松。近年来,百度通报处理了多起员工违纪违法事件,包括总监、副总裁级中高管,其反腐手段堪称凌厉。
  ◆高管"家事"并非私事
  4月27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布了蒋某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当事人被取消阿里合伙人身份,记过,职级从M7(集团高级副总裁)降级到M6(集团副总裁),取消上一财年度所有奖励。同时,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廉正部成立的特别调查组的内、外部调查确认,蒋某和张某某之间并无利益输送行为。至此,被舆论"吃瓜"多日的事件,可算是阶段性瓜熟蒂落。企业和高管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企业高管,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企业高管的任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简言之,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任免高管。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并未对"劳动者"的身份按照任职岗位性质,即高管或者普通员工做进一步的区分。原劳动部[1994]360号文规定"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理由认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之间应当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政府部门委任或任命的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除外)。换言之,企业高管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素,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有些高管兼具股东身份。这时候,企业和高管之间会形成三种法律关系,高管关系、劳动关系、股东关系。有关高管的任免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对于高管的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公司违反限制条件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任职限制条件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高管的任职限制条件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简言之,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不得任职公司高管,已经任职高管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除上述限制性任职条件之外,公司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高管进行任免,换言之,任免程序只要符合公司章程即可,与高管本身是否存在違纪、违规并无必然关系。高管免职后劳动关系处理路径
  高管免职之后,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亦不允许在法律规定之外约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条件,故此,免去高管职务亦不能作为其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于是实践中,就出现这样一种现象,高管被免职之后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这时候如何处理高管的劳动关系相比高管任免要复杂得多。高管被免职之后劳动关系的处理路径如下:
  若是因为违纪违规行为被免职的,则需要看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对这类违规违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属于严重违纪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则可以给予对应违纪处分;
  若无法构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协商解除是相当高难度的操作。
  高管被免职是否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能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分歧的。从决策的角度来看,股东大会、董事会是独立于企业决策的,是企业无法决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理解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不无道理。企业在解除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佐证,则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假设,企业对于高管的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高管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吗?从法理上来讲,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经济赔偿金。考虑到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设计,高级管理员工往往会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真实的判例中裁决员工恢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之处。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恢复劳动关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比较尴尬的问题。从实践来看,双方因争议而对簿公堂,企业同意员工继续出任高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安置到其他的岗位,前后薪资待遇通常相差较大,双方难免再起纷争。有关股东身份
  股份身份与高管关系、劳动关系存在巨大的差异,除非股东之间事先就股权的转移有约定,反之无法强制剥夺其股东身份。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类似的案例,股权出售之后仍然继续保持高管身份或者劳动关系,或者股权出售之后股东们想免去其高管身份,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免除高管身份通过公司章程即可,属于相对比较容易的操作,而劳动关系的处理则比较复杂。故此,在处理高管身份或者股东身份时,建议随同考虑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高管违纪的管理
  实践中,公司高管发生违纪事件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以管控法律风险。
  首先,厘清高管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构成的是否为高管关系、劳动关系、股东关系。管理者并非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管,有关高管身份的认定,主要依据上文《公司法》中明确罗列的几类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若不属于上述几类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高管,则无法按照高管关系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高管的免职,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
  再次,对于高管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来操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优的选择,若无法就劳动合同协商解除达成一致,可以援引客观情况变化进行操作,这种操作并非没有法律上的风险,相比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两害相权取其轻。若涉及调岗调薪的,有约定从约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调岗调薪操作应当特别谨慎。
  最后,对于股东关系的处理,属于更加复杂的问题,是通过股权行权的限制还是股权的收购,还是其他的方式,我们都建议在处理股东关系时,应当连带考虑高管关系、劳动关系,尽量形成一揽子协议,这样可以避免隐患。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的新闻,企业的高管因为个人情感或者私德事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时,所在的企业都会及时做出处理,回应社会和舆论关注,正如上文所述,企业在切割高管关系时比较简单,若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则切割的最佳方式应该是让其主动辞职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选择辞职还是協商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及时办理各项离职手续,并就在职期间的各项待遇结算清楚。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在劳动关系切割方面比较随意,以致"风声过后"因劳动关系切割事宜双方发生争议。
  作者 劳达laboroot研发咨询中心总监、高级咨询顾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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