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下发《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2009年10月开始,所有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公立医院不得擅自提高预约收费标准,不得与中介合作开展此项收费服务,并按制度规范专家出诊。 推广实名制 不得与中介合作开展收费预约服务 已经开展的,要尽快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清理。在预约挂号时要采取实名制。 预约挂号的患者优先就诊 要制订服务标准引导患者预约挂号,提高预约挂号占门诊尤其是专家门诊号的比例。 出诊医师预先了解预约患者的信息,对实验室和设备做出安排。对于需要复诊的患者,医师要提示患者通过预约挂号复诊。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收费项目。 规范专家出诊 医务人员要按时出诊,需要变动的,要提前公告,取得患者理解,并妥善安排。要按照医院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出诊、会诊、休假等的管理。出诊安排一经确定在一周时间内原则上不得无故变动。二级医院也要逐步开展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