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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需包括哪些事项


  在我国保险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做法,影响到了保险合同的效力,直接损害了保险公司自身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那么,保险合同需包括哪些事项呢?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险合同需包括的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主要有:
  (一)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但不包括船长和船员的恶意或疏忽行为。
  (二)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即使迟延是由于保险单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保险人也不对保险标的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和渗漏,因有缺陷或标的的自身性质,直接由于虫蛀鼠咬所引起的损失,不是直接由于海上危险所引起的机器损坏。
  (四)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在海上保险实践中,一般将那些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称为近因。
  (五)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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