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1.如无特别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常规奖金、津贴、补贴等。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但如果协议不属于它,则以其协议为准。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一般以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基准工资和标准工资表示。金额一般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体现在工资条中,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无法确定时,不同地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佛山会直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广州会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劳动惯例确定基数。深圳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也是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基数的。但无论各地区如何确定,计算基数都要遵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2.如果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另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直接作为计算基数),如果计算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存在其他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则该协议有效。 深圳劳动法加班费多少钱一个小时?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具体折算如下: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综上,加班费具体计算就是根据加班日的不同,以加班时间乘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再乘以加班日对应的增幅比例(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 深圳市加班费相关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六十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八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约定不明且无法查清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