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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法律探究


  摘 要:职务犯罪中侦查阶段所采用的强制措施手段是实现侦查目的的必要手段,同时因为强制措施涉及到人权的保障问题,既保障人权同时又可能会损害人权,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在《监察法》颁布以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并不多,大多采用一般违法犯罪的强制措施,因此并不能有效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出现的问题,而新的《监察法》颁布以后,对职务犯罪的强制措施进行了明确,但笔者认为仍然有不足,本文将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监察法;强制措施;立法完善
  一、强制措施的定义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比较重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通过强制有效的措施来对职务犯罪进行打击,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职务犯罪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其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权益,这就要求对立法进行完善。以下对职务犯罪中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
  (一)机构的设置问题
  我国在相关机构的设置方面存在相应的不足之处,缺乏独立性,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关机构独立对职务犯罪行使强制措施,难以使机构自身的功能与作用充分发挥。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机构就是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内也设有相应的侦查部门来对职务犯罪进行管理,其也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并具有侦查能力。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侦查部门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反贪污受贿部门、渎职侵权侦查部门以及检索部门,虽然对相关工作部门的设置比较多,但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其难以对职务犯罪进行处理,缺乏独立的机构来发挥强制措施作用,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立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措施具有局限性
  首先是拘传方面的局限性,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拘传缺乏明确的定义,很多检查机关通过传唤犯罪嫌疑人直接拘留的方式,很少运用到拘传。同时,拘传的时间有限制,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与侦查讯问工作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强制措施立法的完善;
  其次,取保候审方面的问题,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检查机关并不倾向与取保候审,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是核准主义,但并不是严格的准则主义,检察人员在这一基础上边倾向于羁押,大部分的工作人员认为羁押可以为案件突破带来便利,帮助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所以对取保候审比较排斥。同时,现阶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与对抗能力相对较强,在这一背景下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
  监视居住方面的问题,在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没有对监视居住的使用条件与取保候审进行明确的区分,这也就导致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适用范围相对较为模糊,尤其是在时间上,这两种强制措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监视居住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容易演变成羁押现象,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环节中,相关部门为了降低人力资源的浪费,将固定场所变为监事局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与法律不相符。
  三、《监察法》对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后生效,无论褒贬,该法在一定时期内都将会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追诉产生深远影响。《监察法》最令人关注的内容之一即是留置措施的适用,虽然实务与学界对留置措施是否是刑事强制措施有所争议,但至少笔者认为,留置措施属于侦查中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应当说,留置措施的设置与适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体现之一。《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适用条件及留置期限等,法条规定均比较明确,我们在此不再赘述,但是下述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可能会有意外的收获。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结合《监察法》的规制对象,可知留置措施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草案)》规定了严格的留置措施审批程序,明确了留置场所、时限等相关要求。例如,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等等。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严格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程序,有利于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建议
  应该在拘传的过程中对所对应的对象、范围以及时间进行明确,对于不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拒捕类问题,可以通过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对于拘传的时间进行延长方面,由于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对证据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难度,延长时间也是侦查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应该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完善,加强监视居住的质量,对取保候审的适应对象以及条件进行明确,尤其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应该对监视居住的地点进行固定,以此来避免出现潜逃等现象。此外,对于《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也应该注意,严格把关留置措施适用的实体条件,严格履行留置措施的程序规定。并明确留置期间可以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元昊.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法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7(17):134-135.
  [2]葉丽静.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的定位及相关的立法建议[J].法制博览,2017(22):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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