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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及问题探究


  摘 要:行政司法审查中仅以狭义"违反法定程序"为依据不能圆满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当法院寻找裁判依据时,"违反法定程序"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手段,正当程序原则可以以论证说理的方式充实到法定程序中,弥补立法不足,其具有行政司法审查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推动行政程序法治的进程,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适用性;探究
  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未得到准确地文字叙述,与此原则相关的叙述只存在在第七十条规定中,人民法院拥有撤销被告行政行为的权利,并可使被告更换其他行政行为。当正当程序原则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法院如何依法行使正當程序原则权利?如何进行判定正当程序与正当原则?如果想要准确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就必须要确定正当程序原则的运行标准,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保证问题的顺利解决。以上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就难以准确实行正当程序原则,本篇论文对此将展开详细讨论。
  一、正当程序原则与法定程序的关系
  1.相关理论
  相关学者认为:首先,正当程序原则是公正权力行使的基础,它具有一定的工具类型价值;其次,正当程序原则含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它的实质就是对"真善美"的一种追求,而且更体现了公平和正义两种特征。以上两点是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专家学者们将法律程序定义为程序的规范化、法律化,以及操作方式和时间。但是对于法定程序中"法"的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定程序只能包括法律法规,下属文件是不包括在"法"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程序中的"法"可以被认为是法律的延伸;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上述两种都包括在"法"之内,"法"就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程序下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当然某些原则也需要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法"。
  2.两者关系
  在已颁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6条第第5款中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仅从条款的字面意思可以了解到,两者的关系从意义上看并不完全一致,说明具有一定差异。两者具有的包含关系可以理解为两方面。一方面,正当程序原则应包括法定程序的内容,这就意味着一旦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那必然违反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当未违反正当原则时,则可能已经违反相应的法定程序。
  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正当程序原则中的规定
  现行法律文件中,正当程序原则并未有确切的文字叙述部分。在已颁布引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对政府的组织结构程序提出新的要求,就是程序的法定化,而且进一步要求提升行政法治思维,对行政能力实施液提出了新要求,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为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而且对于法院实施正当程序原则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并且有了规范的文字说明。
  三、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审查标准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现实需要
  是否应对正当程序进行司法方面的审查,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首先,目前我国国内状况是司法审查范围还未普及,覆盖面较小,如果运用正当程序进行对行政裁量权力的审查,受益者数量少,受益范围较小;其次,法官的相关专业技能以及水平可能较行政主体来说较弱,如果他们从正当程序中得到一定裁量权利,将可能会造成权利的乱用;然后,由于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它是一个特设机关,与行政主体比较来说,想要保证它权利的正确实施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当正当程序原则司法成立时,就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例如进行行政裁量时会产生一定顾虑,将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评判从而做出否定评价带到考虑之中,这就会导致行政司法两个部门的成本增加。
  2.正当程序原则何以纳入行政诉讼
  正当程序原则被纳入行政系统,必须需要一定的可行性,当其被纳入系统之后,应评定司法审查如何进行以及是否适用。目前,在我国已颁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第7条中规定:当出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典型案例相同的案例时,地方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第9条: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典型案例相同的案例时,应按照相关示例进行判决。
  四、关于行政诉讼正当程序审查的适用问题
  目前,我国国内对法定程序已经拥有了较为完善的文字叙述,已经有法可依,但是对于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却没有确切的说明以及规定。对于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其所应用的范围,以及适用的对象等相关问题。在其适用对象问题中,大众眼中对于行政主体行为的底线就是正当程序审查,所以,对于行政主体的各类行为,都要进行正当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现在国内已颁布的行政审查法典中,将外交部、国防部以及公务员等部门的行政权力的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不包括在内。顺应我国目前潮流,在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思想的影响下,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最初的权利救济,逐步扩大到特权救济,覆盖范围逐渐增加,已经渐渐成为了绝大部分的适用原则。达到了"适用为原则,排除为例外"的新目标。
  五、结语
  首先,自从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不断完善,实体法一直以来较为注重,所以发展较为完善,但是程序法的适用一直发展较慢。想达到程序法作为国内司法实践的中心点,还存在着一定困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
  参考文献:
  [1]郭修江.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类型化——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内在关系及适用条件分析[J].法律适用,2018(11):10-17.
  [2]袁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新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2):34-36.
  作者简介:
  王雪(1989~ ),女,山东济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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