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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现状及权利负担查明现状浅析


  摘 要:自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推出网络司法拍卖以来,网络司法拍卖其显著价格的优势迅速成为社会热点之一。纵观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绝大多数均存在声明免责条款,人民法院单方制订的声明免责条款与其应当履行的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的要求不符,并且极大阻碍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损害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
  一、现状分析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将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进行统一和规范,也正式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产的法定措施之一。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由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有规范化的拍卖程序,财产交付、过户,有法院及法律作保障,"零佣金"等对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处置涉案财产地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社会公众购买拍品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
  从2017年1月1日以来的实施情况看,房产拍卖当属网络司法拍卖中较为活跃的部分,这与近年来房产市场的火爆如出一辙。然而,这看似严密、严整、规范而又保障有力的网络司法拍卖,在《网拍规定》施行以后,还是发生了不少纠纷,竞买人提出的维权请求较多,比如新闻报道《福州市民司法网拍店面后无法过户》《法院回应网拍高仿LV女包》等,对这些网络司法拍卖纠纷进行梳理,发现由于财产的现状及权利负担引发纠纷的不在少数。被拍卖财产的新旧成色、有无瑕疵等现实状况以及有无权证、抵押、租赁、共有等权利状况,均会对财产的价值造成严重影响;而要明晰这些情况,既涉及专业的鉴定考证,又涉及强制调查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网拍规定》将"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确定为人民法院的职责,并规定"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这在理论上实现了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现状及权利负担的查明。
  从现行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的两个主要网络平台——"阿里拍卖·司法"和"京东拍卖·司法拍卖"上实施的时下最火爆的房产拍卖来看,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现状及权利负担的查明在现实中还相去甚远。
  二、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现状重要项目查明不清或描述太粗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两大网络平台实施的房产拍卖所发布的公告,及提供的相关附件(主要为评估报告),对所拍卖房产的竣工交付时间、房屋朝向、户型情况、楼层层高、电梯配置状况、小区的容积率、楼层住户数、车位配比、物管等级等状况大多语焉不详或模糊不清,更有甚者,直接在表格相应栏目里写着"不详"。而这些状况由第三方物管公司或房产管理部门掌握,竞买人通过现场查看或其自身力量是难以全面了解的。
  (二)权利状况查明不清,甚至对重大权利缺陷不作披露
  拍品特别是房产这样的财产,其权利状况决定着该财产是否可以处置、价值认定、转移交付等重大问题,也是竞买人判断拍品是否安全及价值的主要基础。比如,房产拍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房产权属登记状况、租赁权状况、共有情况、欠费、税费、房产是否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等,许多情况披露不清或未作披露。
  (三)逃避自身职责让竞买人承受过大风险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以上内容是目前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网拍公告的标准用语之一, "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过户风险自行承担""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等就成为了各级人民法院逃避其法定职责的护身符,无疑更是增加了网拍竞买人的责任负担,为网拍纠纷发生留下巨大隐患。
  三、只发裁定,不具体实际交付
  网络司法拍卖是拍卖的一种,也即是买卖的一种,从基本的公平原则出发,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是出卖人(包括拍卖人)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135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拍卖法》第24条也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而目前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各级人民法院通常都是采用"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的做法,這既违反其应尽的义务,又增加竞买人的风险和责任。
  四、完善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助推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减少或避免新纠纷,建议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进行如下完善:
  一是对网拍财产现状及权利状况的内容,应根据财产的不同类别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分类制订应查明的项目及明晰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网拍时按统一标准要求进行公告;
  二是对网拍财产现状及权利状况进行查明(拍品尽职调查)工作,作为网拍辅助,由社会专业机构承担,法院履行监督职责;涉及到需要强制调查权的,法院可以通过向受托的社会专业机构签发调查令的方式实现。这样,避免了人民法院在现行网拍活动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有利于网拍财产现状及权利状况查明出现瑕疵后的责任承担。
  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向买受人实际交付财产。之所以要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就是因为处置的财产涉及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方能实现,如若人民法院不向网拍买受人具体实际交付财产,让财产交付失去了国家强制保障力,使网拍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实现,势必引发新的纠纷,可能导致之前的诉讼、执行活动实质无用,更让司法权威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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