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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


  【摘 要】法院"执行难"是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问题,"执行难"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一制度是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一项创新,本文主要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执行威慑机制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由此可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将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信息及其不良信用记录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信息依法公之于众,使其在公众面前丧失信誉,并对其其实质在于通过公开信息,以达到执行威慑的目的,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实践中,法院除了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全社会公开之外,还会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之间共享信息,通过此种方式,在社会信用体系之内,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将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方面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对失信被执行人仅仅依靠上述惩戒措施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惩戒机制。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通过这些制度,在社会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压缩其生存空间,促使失信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地承担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不足之处
  自从各级法院开始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后,我国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有所改善,许多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并承担生效裁判文书中应尽的义务。但是,随着此制度在实践中的普及,一些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法律上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层级。其一是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其二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专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出了规定。从条文的数量上来看,相关的规定过少,《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并且该条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而《若干规定》虽然专门对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对象、内容、程序、公开方式、删除和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依旧过于简单,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与保障措施,具体操作的规定不够全面,在实践之中容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程序存在不足
  首先,各地方法院公开方式存在差异。《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但是,由于我国地区分布的差异性以及城乡发展的不均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信息化覆盖程度的差异使得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方式受到限制,影响到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其次,信息公开内容不规范。《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最高法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所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却并不一致,存在公布内容不规范和不全面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有些法院嚴重违反法定的公开范围,将超出法定的信息予以公开,例如有些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照片公开,这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的隐私权。
  最后,监督程序缺位。目前我国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督和制约机制缺位的现象,实践中执行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时常发生。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相关的监管措施,而其规定的不全面,使得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等负面原因影响该制度效应的发挥。
  三、完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目前我国对强制执行程序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过于散乱,缺乏体系化。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来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除此之外,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各种部门予以配合,其涉及到银行、税务、公安等各个部门,在与这些部门合作时,也需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相关的内容,才能够更好的开展强制执行工作。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能够更加系统而全面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确保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该制度的功效。
  (二)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程序
  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方面需要更加完善的程序,其具体完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公开方式更加灵活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发布应当具有灵活性,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评价的降低,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以达到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目的。因此,要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发布,在发布信息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区域以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失信信息公开的方式上,可以考虑城市居民在社区公告栏、农村居民通过村委会进行公告,使得失信被执行人遭受身边生活的邻居等的道德谴责,能够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其二,公开内容更加规范化。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候,应当明确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部分,对于例如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这一类必须公开的信息,可以考虑在网上或是媒体上公布时,隐去其中的部分号码,防止其信息被非法利用。对于法律没有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例如被执行人的肖像。
  其三,增强对制度的监督。良好的监督能够保障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更好的实施运行。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部分规定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执行监督制度,上级法院在发现执行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进行监督。i这主要规定了法院的内部监督。要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使得监督更加专业化。此外,还要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例如在执行中采取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调动社会的力量,让公众参与到执行中来,有利于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到作用落实到实处。
  注释:
  i江必新. 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参考文献】
  [1]蔡惠霞.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D]. 厦门大学, 2014.
  [2]马泽林.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3]王运佳.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效果及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15(11).
  [4]陈雪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与信用惩戒论述[J]. 法制与社会,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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