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与信誉是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工的重要机制。其实,相较于法律来说,信誉机制是更有成本优势的一种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尤其是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有效性很难得到凸显,只有用信誉来进行约束。事实上,法律的判决和执行都和当事人对信誉的重视度有关。在人们对信誉的认识和认可不足的情况下,法律的信誉基础就比较薄弱。在当前社会的商业领域,企业信誉和其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还需要以执法者的信誉为保障。为了让执法者对自身信誉有更高的重视度,仅需要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司法系统中去。 关键词:信誉;法律制度;企业 一、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约 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是一项基本的社会活动。之所以可以产生交易,主要是因为交易可以带来收益,由此让交易双方获益。不过,交易所带来的收益的提升仅是交易的必然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很多交易活动中,双方是陌生人的关系[1]。如果想要保证交易双方对对方有足够的了解度,则会大大缩减交易范围,也会排除很多有利可图的交易。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了本身不相识的人之间要建立信任关系,这是交易范围扩展与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制度是博弈的规则,也是保证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的重要因素。古典经济学提出,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不过新经济制度学提出,法律制度的效用远没有那么大,其并非是合同顺利执行的唯一制度规范。经验表明,很多交易活动都是以非正式的合约安排的方式进行的,在发展中国家,非正式合约普遍存在。很多交易合同无法在法律的限制下来实施。相较于正式合同来说,非正式合同一般都不够完备,还有些没有文字表述,仅是双方明确自身的责权而已,所以没有足够的法律限制性。 二、重复博弈与信誉机制 信誉机制发生的作用主要涵盖以下几点:首先是博弈是重复的。在交易关系仅可进行一次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后期赌注,放弃当期收益不划算,也就不会产生信誉,即,社会结构会影响人的行为。在自足自己的环境中,信誉难以建立,不确定因素过多的话,未来难以预测,合作也难以进行;其次是当时人要有一定的耐心,从而有更高的积极性区建立信誉;第三点,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可以被及时观察到。通常来说,信息观察越落后,就越难建立新宇,信息流动迟缓的社会,一定也是信誉度不足的社会;第四点,但能够使人需要具备足够的积极性来惩治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过分原谅欺骗其实也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为了保证信誉机制的有效性,就需要对未采取惩罚措施的人也进行惩罚。 三、商业社会与作为信誉载体的企业 传统来说,人们长期生活在封闭的社交圈,一旦发生欺骗行为是很容易被识破的。现代社会也有"匿名社会"之称,居民的流动性高,交易双方一般相互不认识,没有了乡村生活圈相互间熟识的这一因素限制,这也是城市犯罪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组织是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的重要方式[2]。人的生命力有限,但组织的生命力无线,将个人利益和组织价值关联起来,个人便会重视信誉。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属于一个将一次性博弈转变为重复博弈的机制,可看作信誉的载体。在企业中,欺骗行为被识破的概率更高。一个人很容易隐藏,但企业是很难逃跑的,这也是连锁店能够得到信赖,从而飞速发展的原因之所在。 四、法律判决的执行和信誉 法律制度对信誉的依赖还体现在法律判决的执行和信誉机制密切相关。在人重视自身信誉的情况下,无需约束手段,当事人也会自觉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不过,当事人不重视自身信誉的话,法院的判决对其就无法形成限制。在我國,很多法律判决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这是因为当事人没有重视自身信誉。从更深的层面说,同等处罚力度为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和当事人对自身信誉的重视度成正比。在资本市场,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披露自身信息,证券监管机构便会面向全国对其进行谴责。但在我国,这种谴责所起到的效果不大,因为我国企业对信誉的重视度不足,所以说,上市公司不在乎自身信誉的情况下,证券监管所发挥的效果也很微弱[3]。 五、法律制度的运行和执法者的信誉 法律制度通常被理解为第三者执行的博弈规则,这里的第三者指的是政府官员与法院。他们自身就有超然的"神性"特点,"以法律制度为依据来办事",所以,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形成对个人和法人行为进行有效限制的制度,之后交友司法机关和政府机构来执行。不过他们也有自身利益,从社会层面说,不存在超然的第三者。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可以保证自我实现的法律制度,以博弈论的概念来说,就是给出法法律制度的话,每个人都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自身如果不具备纳什均衡的特点,法律是无法被执行的,想要保证法律制度纳什均衡,除了每个公民要积极执行法律要求之外,还需要执法者有极强的责任心。在执法者不能秉公执法的情况下,遵守法律也就不是社会中其他每个人的最佳选择[4]。 六、结语 信誉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产权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能够获取长期效益的重复博弈规则。所以,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要有效保障个人产权,由此让人们对建立信誉有更高的积极性。在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所有人都要参与到一次性博弈中,信誉机制无法形成,除了为法律带来负担之外,还加大交易成本,法律制度也很难被有效执行。 最终产权等同于尊重人们的自有签约权。在获取自有签约权之后,人们也会更重视信誉问题,合约就更容易被严格执行。在我国,因为法律对自由权有一定限制,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誉制度的形成。政府政策制度的不断变化,让人们很难有可靠预期,由本质层面说这也是破坏产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求知,2002(04):43. [2]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01):3-13+92-93. [3]李仕文.信誉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初探——简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D].西南财经大学,2003. [4]张维迎,杨文.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6(04):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