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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支委会作为党支部日常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支委会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议、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支部名义集体违规。
  第三条 支委会会议制度全面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支委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支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支委会会议参会对象为支委会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委员总数半数以上方可进行,研究重要事项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支委会讨论。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支委会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
  第六条 支委会应如实记录,每次支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专人整理出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
  第七条 支委会委员因故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记录要注明委员的缺席原因。支委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三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八条 提交支委会会议研究和决定的议题,一是支委会指定委员负责收集征求意见,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二是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确定后,会前要将会议材料发支委会委员和有关人员,以便与会人员认真准备,充分酝酿。
  第九条 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考虑,充分调研,形成意见或建议,在会上提供足够的情况、资料,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条 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态度明朗。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支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四章 主要议事内容
  第十二条 支委会议事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精神在机关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定期专题研究党的建设,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
  (三)研究拟提交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提出党员民主评议评定意见。
  (五)研究审批发展党员审批事项。
  (六)研究涉及全体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
  (七)研究确定、推荐各类评优评先、表彰等人员或集体。
  (八)其他需经支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议事原则与办法
  第十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群众路线原则相结合,实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一)支委会委员要讲实话、讲真话,会议要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切合实际的决议。
  (二)按照"广泛全面、公开透明、提前充分"的原则,充分听取,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定。
  (一)支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委会委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时赞成超过应到会支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讨论干部推荐或其他重要事项,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支委会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岐较大时暂缓表决。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支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保守会议秘密,更不允许将会议上的不同意见对外扩散。
  第十七条 支委会会议文件、材料,特别是支部工作记录为内部材料,要专人妥善保管。查阅会议记录(除上级明文规定外)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七章 执行、反馈与监督
  第十八条 支委会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或分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支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支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会议精神,认真抓好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党支部书记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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