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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访事项受理登记程序


  学校信访事项受理、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方便投诉者,信访工作人员负责热线电话及信访事项的日常接收、接待、登记、转办、回复及信访资料的存档等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涉及本校监管职权范围内的建议、举报和投诉等信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群众来访,必要时请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一)上级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二)学校领导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三)一般信函和其他书面信访材料,由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拆阅、登记办理; 
  (四)对来本办上访的人员,要求其填写《信访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记录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可不予勉强; 
  (五)对电话上访的,接听人员应问明情况,认真填写《信访举报信息电话记录表》(附件2),必要时可以录音。 
  (六)对不属本办监管职权范围的来访和来电举报,应向举报人作耐心解释,请其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反映。
  
  
  
  
  附件1:
  信访举报信息登记表
  编号:
  
  
  
  
  姓名
  
  
  
  
  
  署名/匿名
  
  
  
  
  
  
  
  单位或地址
  
  
  
  
  
  职业或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信访类型
  
  
  
  
  
  其它
  
  
  
  
  
  
  
  
  反映情况:
  
  
  
  
  
  接待人
  
  
  
  
  
  接待地点
  
  
  
  
  
  
  
  
  
  
  
  
  
  
  
  
  附件2:
  信访举报信息电话记录表
  编号:
  
  
  
  
  姓名
  
  
  
  
  
  署名/匿名
  
  
  
  
  
  
  
  单位或地址
  
  
  
  
  
  职业或职务
  
  
  
  
  
  
  
  电话
  
  
  
  
  
  来电时间
  
  
  
  
  
  
  
  信访类型
  
  
  
  
  
  其它
  
  
  
  
  
  
  
  
  反映情况:
  
  
  
  
  
  记录人
  
  
  
  
  
  记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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