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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欠薪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数、涉及欠薪金额、影响大小、危害程度及我区实际情况等,现将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响应。
  Ⅰ级(特大):现场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包括本数)或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到市、区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5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或涉及到全区性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非法罢工、游行以及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须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Ⅱ级(重大):20人以上(包括本数)50人以下,到市、区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20人,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多家单位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Ⅲ级(一般):5人以上(包括本数)20人以下,到市、区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其他在本区发生的,经研判不会引发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区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一)先期处置
  遇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首个接待单位要认真摸清当事人情况,听取当事人反映,稳定当事人情绪,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研判事件的性质和级别,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区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通知的内容为:发生的地点、涉案单位名称、发生时间、涉及人数、诉求内容等。
  (二)分级响应
  1、发生Ⅰ级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要及时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并逐级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并通知有关单位。对发生此类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带队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单位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
  2、发生Ⅱ级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要及时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并通知有关单位。对发生此类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带队,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2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单位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3、发生Ⅲ级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络员要及时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并通知各有关单位。对发生此类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指派人员,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单位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
  (三)应急处置
  在处置事件时,一切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坚持依法、合规、公正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引发事件的主要原因,采取果断处理措施,将损失和社会影响减到最低限度;坚持教育和疏导相结合,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恶化,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具体可参照运用以下处置措施:
  1、常规性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就地安置、引导。劳动者未离开场所的,要引导至相对封闭的场所如会议室、休息室等。事发地附近有相对封闭场所的,可暂时借用。同时要求推选代表配合调查,防止劳动者聚集在处置现场过久,心态失衡或者意见不统一导致事态扩大、恶化。
  (2)耐心说服教育。稳定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情绪,努力创造条件解决劳动者临时的住宿、吃饭、保暖、防暑等问题,重点照顾好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
  (3)及时与劳资双方谈话,查明事件起因、涉及人员、事态发展程度等有关情况。一方参与人较多的,应适时视情要求推选代表参加谈话。
  (4)在查清事件起因和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征求劳资双方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方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督促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及时平息事态,化解纠纷。
  2、特殊情况处置措施
  (1)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员工工资尚未发放的,应当做好对固定资产、生产资料等财产的先行登记,并组织人员做好监督保卫工作,防止财产流失,并尽快协调公安机关查找逃匿的用人单位负责人下落。
  (2)用人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且事态比较严重,符合动用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条件的,可以依规定申请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3)对现场群众的一般过激行动,由现场处置人员及时制止和说服;对堵塞交通、占据重要目标等行为,应及时请公安、综治等部门进行处理;对准备到各级政府机构所在地聚集、静坐、上访、请愿的,应做好劝导、疏散工作,并及时报告。
  (4)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出现的社会闲杂人员,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身体等违法犯罪行为,应请公安部门依法迅速处理。
  (四)保障行动
  为保证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应全程做好现场秩序维持工作,住建、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五)应急结束
  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处理完毕,应立即以电话或短信方式报告协调小组。Ⅰ级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以书面报送处理情况或结果给协调小组办公室;Ⅱ级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在事后8小时内以书面报送处理情况或结果给协调小组办公室;Ⅲ级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在事后12小时内以书面报送处理情况或结果给协调小组办公室。
  书面处理结果报告内容:案情概况(发生的地点、单位名称、发生时间、涉及人数、主要诉求等)、发生的原因、处置措施、处置结果及后续跟进工作等。
  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汇编事件专报,按规定做好向本局、各有关单位、区级政府及杭州市支队的通报、续报工作。
  (六)后期处置
  1、做好事后处置工作。现场无法直接处置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2日内受理,并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一般应在受理案件的10日内作出处理。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应从快从严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司法机关。
  2、发挥、利用新闻舆论的作用。要积极、正确地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不回避、不隐瞒,要及时、主动、客观、适当地通报相关情况,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但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应评估后期的舆情发展,严格按照媒体曝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
  四、区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应急相关单位及职责
  一、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是防范和化解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企业劳动保障用工的日常巡查,准确掌握企业工资支付的真实信息和可能导致欠薪行为发生的其他信息,在申报企业各类项目立项和政策扶持资金时严格把关,积极处置辖区内欠薪突发事件,并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同时,建立基层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欠薪应急周转资金。
  二、区人力社保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牵头召开防欠薪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积极做好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牵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开展工作,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夯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送防欠薪预警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同时抄报区委维稳办。
  三、区信访局(12345区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发挥信访渠道畅通的优势,及时受理群众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企业违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并移交人力社保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处理。遇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案件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协助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处置。
  四、区经信局:负责对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控,发现因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工资支付不正常时,应及时通报人力社保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欠薪预警。
  五、区公安局:负责提供企业负责人涉嫌赌博且数额较大、频繁出境、涉嫌经济犯罪等信息。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讨薪)、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负责与人力社保部门共同依法查处企业恶意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助提供欠薪逃匿、恶意欠薪(讨薪)等企业相关人员的信息。
  六、区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民商诉讼案件相关信息。建立绿色通道,凡涉及企业因经营不良或恶意拖欠、欠薪逃匿的,应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等及财产保全申请,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财产,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企业破产的,在资产清算时,应予以优先考虑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七、区委政法委:对因企业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维护稳定。
  八、人民银行区支行:负责提供企业欠息、贷款逾期等信息。
  九、区农办、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负责掌控各自主管产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负责提供企业新项目立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的信息,并在立项和扶持审批时,积极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对欠薪预警企业进行处置。
  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抄告或本部门掌握的情况,提供涉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及列入预警等级企业的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信息。负责无照经营户的查处。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根据相关部门抄告,对严重欠薪违法企业在工商年检时予以一定限制。在人力社保部门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协助提供有关企业新设立、变更、注册信息。在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争议案件)查处期间,暂缓注销、吊销和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区在建工程基本信息,负责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监控工资发放情况。大力实施施工现场实名制和劳务费单独列账管理。严格督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管理等劳动用工"三本"台账,落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工资专管员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管理责任人岗位制度"三项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中的工资款(劳务费)等单独列入帐户管理、单独拨付的相关制度,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的监督困难问题。大力推广由用工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防止因层层拨付产生欠薪问题。同时,区住建房管部门还要负责及时提供企业房产异常变动等信息。对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严重欠薪建筑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依法限制这类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市场活动。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水电局:负责提供全区在建交通、水利工程信息,负责交通和水利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监控工资发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和人力社保部门处理由于交通和水利等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性事件。
  十三、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乡镇(街道)在土地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积极配合有关乡镇(街道)和人力社保部门处理由于土地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性事件。
  十四、区总工会:与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指导各类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使得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做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职工维权热线,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监督,帮助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临时性资金短缺造成部分拖欠工资的,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企业与职工的协调工作,处理好维权的长远与当前的关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欠税、骗税、欠费等信息。同时,在核拨、审批相关政策扶持资金时,积极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对欠薪预警企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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