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网络技术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生活,对艺术存在及发展也有巨大影响,当前网络技术以及网络平台都对音乐形成和传播有重要影响,网络音乐无论是在创作还是在为人们提供音乐欣赏方面都有深入和扩大发展的趋势。但网络音乐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受到了严重侵权影响,本文在对网络音乐著作权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网络音乐著作权面临的侵权问题,也针对问题提出了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的具体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研究让更多人认识到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同时提高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维权 一、网络音乐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音乐作品的界定 网络改变了人们生活,包括改变了人们对音乐艺术的欣赏与获得,当前大多数人尤其是年轻人已经习惯于从网络资源中获取自己喜欢的音乐进行欣赏,一些专业人士也会利用网络进行音乐作品创作或者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当然这里的网络既包括计算机网络,也包括移动网络和网络电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界定,网络音乐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二)网络音乐著作权内容 网络音乐作品也是音乐作品,应当按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权利内容,参考一般音樂作品,网络音乐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复制权,这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受到侵权的权利内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更容易被复制,包括从网络上将一些音乐作品下载下来,也包括下载后上传至个人或公众空间等,但是何种复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权目前尚无统一说法;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网络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主体才有权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平台进行传播;三是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似,发行权也具有较强主体属性,只能由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享有。 二、网络音乐著作权面临的侵权问题 (一)网络音乐作品能否适用著作权法存在争议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时我国网络音乐方面还没有发展成规模,因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并没有将其纳入,因此针对当前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有的学者就提出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并不能对其进行保护,但是也有学者提出网络音乐作品属于音乐作品范畴,应当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对网络音乐作品应当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二)侵权主体范围存在不确定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创作、发表和浏览、下载等,网络音乐作品侵权现象可谓是十分普遍,但是按照现有立法侵权主体就是包括组织和个人,看似涵盖了所有主体,但是由于对应归责原则不同,这种侵权主体不能确定将会进一步导致归责时的困惑,包括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及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等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网络音乐作品侵权主体。 (三)对侵权行为举证难度大 网络音乐作品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如此普遍的原因之一就是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容易掌握和使用,有的网络音乐作品侵权是简单复制和传播,有的则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剪辑、改编等,侵权行为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无论是确定侵权行为人还是证明侵权行为都存在较大举证难度,因为有的侵权人有意识侵权会减少其在网络上留下痕迹或者经过复杂技术加密其行为,使得著作权人找寻证据十分困难;同时还有的侵权人以合理使用为理由进行反驳,著作权人想要证明侵权更是难上加难。 三、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对策 (一)完善著作权立法,明确侵权主体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实施多年,针对当前网络化发展中各种网络出版物、网络音乐作品等大量出现应当及时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虽然当前也可以根据一般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进行保护,但有必要考虑到网络音乐作品特性予以特殊性规定。 在确定网络音乐作品侵权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在现有规定的"组织与个人"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何种情形下侵权属于个人侵权,何种情形下侵权属于组织侵权,再根据不同种类侵权主体侵权行为进行归责,确定相应的侵权责任及承担方式,为网络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确定保护。 (二)完善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随着当前网络音乐作品增多,网络音乐作品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要向维护著作权主体合法权益必须要建立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保护,尤其是要为被侵权人提供健全的法律救济渠道。因此立法除了对侵权主体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还要为权利人设置健全的维权机制,不但要让权利人认识到自己所享有权利,还要让权利人在受到侵权时能够依法进行维权,获得实效保护。尤其是作为著作权法更应当及时进行立法完善或者出台司法解释,针对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机制进行详细规范。 针对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在进行规范保护过程中,不但要提供法律确认和司法救济,还要加大对侵犯网络音乐著作权的惩罚力度,为法院进行侵权行为审判提供量刑标准,同时通过惩罚机制对违法侵犯他人网络音乐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警示震慑。 (三)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当前理论界在对著作权保护的探讨中十分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话题,该制度核心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将权利授予组织并由该组织代替行使权利和进行维权等,笔者认为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可以适用这一制度进行管理和保护,但是应当通过立法和行政来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包括对管理组织的性质、权利义务都要十分明确,同时对管理组织本身也要有相应监督机制。 此外,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除了立法规范引导和规制,还要依靠网络技术进行技术性保护,同时还要加强道德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从根本上减少侵权发生。 参考文献: [1]周智慧.基于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以音乐作品为例[J].现代交际,2016(05):29-30. [2]张立媛.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J].法制博览,2017(04):18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