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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改革出路在哪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超过10%,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本世纪20年代末,我国老龄化将进入高峰。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来自企业和职工缴费及国家的补贴: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在人口老龄化加速、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的背景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相关数据表明,当前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和所需支付的养老金存在缺口,未来20年,这个缺口将达到1.8万亿元。
  "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博客)是在刚落幕的中国劳动论坛上透露这一信息的,消息引起了各方关注(2008年11月6日《新京报》)。面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困难,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以减轻"白色浪潮"对社会养老的压力。经有关专家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多亿元。
  但是,在考虑推迟退休年龄以应对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劳动力就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弊端
  1.当前就业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就业压力不断增大。毕业生、下岗职工、退伍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向城市转移的大量农业人口等,是城市主要的就业大军。我国失业率居高不下,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0%,如果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也算作失业,那么中国的失业率高达37%。除此之外,近几十年内处于黄金劳动年龄的人口将保持较大比重,未来20多年间,我国必须在克服现有失业人口和下岗人口就业问题的基础上,为新增加的1.2亿人口创造就业机会。
  2.对大学生的影响最明显
  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据统计,2007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为495万,比2006年增加了90万。就业岗位不足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而推迟退休年龄,意味着更多的就业机会将不能释放给社会。因此,大力开发青年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就业率,是缓解国家总体就业压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3.导致劳动力资源浪费
  中国目前最大的竞争优势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主要体现为年轻劳动力的数量庞大,让处于黄金劳动年龄的人口就业对社会是有益的。如果延长退休年龄,将使这个优势转化为社会负担,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利。推迟退休,不会造成对老年人力资源的浪费,不开发、不利用我国正当壮年的劳动力资源,不珍惜现阶段人口红利的优势,也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4.加重了企业负担
  退休、调离、辞退等方式,是企业减员的主要渠道,延长退休年龄,实际上等于削弱了退休作为企业裁员手段的作用。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职工技术更新的速度赶不上生产技术进步的速度,延长退休年龄会令用人单位错失用年轻职工替换老年职工的良机,企业冗员问题依然无法解决;另一方面,据统计,现在企业每个月给在职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所占比例较高,50岁以上的职工工资较高,保险费也更高,延长退休年龄让企业多背负了几年养老保险金的成本费用,这样就增加了企业工资成本和养老保险费用的支出。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结构调整还没有完成,退休这种自然减员的方式就成为解决一些部门效率低、人浮于事的最佳方案,它对社会震动最小,也较平稳。延长退休年龄,会使国家结构调整的压力加重。
  5.给社会造成隐性负担
  推迟法定退休年龄还会导致我国业已存在的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更趋尖锐,这样会加大国家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开支。同时,当这批年轻的劳动力进入老年以后,其养老问题又将成为一个更难解决的社会问题。
  6.导致老养小现象严重
  延长退休年龄将导致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更多的社会财富向老年人转移,将来我们会奇怪地发现:老年人外出上班,年轻人在家待业。老养小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结果是使家庭增加财政压力。更进一步说,若这种现象持续下去,每年将会增加大约1000万的待业人口,中国在今后数年内就将形成一批相当数量的年轻失业人口,这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担是不可估量的。
  二、对退休改革的建议
  1.废除退休双轨制
  退休双轨制指的是企业退休人员和公务员退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退休工资来源和发放标准方面按两个渠道、两套标准执行的制度。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存在着不和谐的双轨制:
  首先,在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计算方面,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不同。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这说明公务员实行的退休制度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相比,要宽松得多。另外,在我国现行的干部退休制度下,出现了干部退休后的待遇往往比工作时还高的现象,而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还有医疗保险。
  建议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与企业保持一致,这样既实现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又促进了我国人员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2.规范现行退休制度
  在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和改制的过程中,存在"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长期休养"、"内部离岗休养"、"轮岗"、"待岗"、"放长假"等多种变相的"退休"形式,而且各单位的规定差别很大。例如:工龄满二十年,年过40岁,有的办"长休",有的办"内退";工龄满三十年,年过50岁,有的办"长休",有的办"内退",还有的直接办退休。在同一个单位中,同样条件下却存在着形式各异的退休制度。
  退休制度的不统一是造成养老金支付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从近期来看,解决养老金问题的重点不是延长退休年龄,而是规范退休制度,杜绝不规范的退休现象出现。
  3.按工龄退休
  以年龄作为退休的依据并不合理。以工龄计算对社会提供的劳动时间长短,是衡量对社会贡献大小较可靠的量化手段,以它作为退休的依据,可以消除现行退休制度的弊端。
  在当前按年龄退休的制度下,很多领导干部在档案上改年龄,还有的改完年龄混文凭。按工龄退休,可以有效防范和杜绝这种腐败现象,又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此外,我国现在实行统一的按年龄退休制度,就是说博士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的退休年龄是一样的。然而,不同类型的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龄是不同的,例如一个简单的体力劳动者很可能在18岁就进入了劳动力市场,而一个博士毕业生很可能在30岁左右才进入劳动力市场,如果他们都在60岁退休,则体力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长达四十多年,而博士毕业生的工作年限只有大约三十年。实际生活中,低学历的人就业相对早些,高学历的人就业相对晚些,要求所有人在同一年龄退休的按年龄退休制度,从公平或是效率的角度看,都是不合理的,而按工龄退休,可以充分发挥智力劳动者的潜力,避免人才浪费。
  4.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人口方面的诸多特殊性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推行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弹性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制度是指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我国目前退休采取一刀切的政策——要求不管什么行业,统统一样,这是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财富本应与知识紧密联系且相关。在知识经济领域工作的人,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一些;从事体力劳动的人,退休年龄则可以适当提前。
  首先,退休制度与老龄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虽然我国人均寿命不断延长,但一些事实也不容忽视:现在这批50岁以上的在岗人员大多是20世纪70年代参加工作的,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最大,体质也最弱,有关数据表明,大多数职工都认为自己辛苦了一辈子,身体也不太好,希望早点退休。这些正当要求应当得到社会的重视,让那些已力不从心的大年龄人口退出就业岗位,让老年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愿望生活。
  对策就是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职工如果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十年,但年龄不够60岁,根据自己的身体和工作能力可以适当提前退休;如果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又有能力,家庭条件也允许的话,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例如65岁或70岁。这样规定,就许可了公民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退休的时间。这样规定,不但使精疲力竭的老年人得以解脱,而且也为有能力、体质好的人员创造了充分发挥余热的机会。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从缓解社保负担出发,适合老年人心态,适应我国国情,是一项安抚人心又缓解矛盾的好政策,顺应了以人为本的大政方针。
  其次,放宽退休年龄限制之后,要区分制定适用早退与晚退不同的养老金发放模式,将退休条件与待遇分类规划。
  5.将退休与养老金领取分开
  确定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就业压力和养老保险支付能力这两个方面。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用提前或推迟退休,来抉择是缓解就业压力还是缓解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人们普遍认为,只要达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这种办法和想法只能让就业与养老的矛盾升级。最好的办法是将退休同领取养老金分开,即劳动者退休一段时间后再领取养老金。就是说可以这样规定:劳动者60岁退休,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同时缓解了两方面的压力。至于劳动者在60到65岁期间的生活费用,可以依靠以往的积蓄和子女的赡养来解决,确有困难的,还可以享受低保,退休者的生活应该不会受到很大影响。
  总之,退休政策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力深的社会政策,当前我国同时存在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人口加速老龄化的状况,改革退休制度要解决就业和养老的均衡与协调发展,未来的路还很长。
  (链接)我国退休制度的变迁
  ●1948年,早在华北解放区就制定了《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华北地区年老病残退职人员待遇办法》。
  ●1950年3月,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务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适用的范围是铁路、邮电、海关等单位的职工。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
  ●1951年,人事部制定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满二年的工作人员,因年老(55岁以上)体弱或残废,不能继续工作,自愿申请可以退职",并依据革命时期(如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工作年限、现任职务等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或补助粮的待遇。
  ●1951年,内务部还制定了《内务部关于一九五一年内处理革命工作人员退职办法的通知》。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试行了《关于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退休条件规定: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已满5年,劳动年限满25年(女满20年);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已满15年的;④工作年限已满10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④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
  ●1958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退休条件、待遇作了调整。《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定程序颁布的职工退休法规。这个《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1978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经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国务院于1978年6月2日颁布,由各地试点后普遍推行。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使干部职工退休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其中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88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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