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法因果关系的运用是刑事司法实践法律工作者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参考依据,刑法因果系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文围绕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及量刑的影响、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的排除因素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对刑法因果关系在刑事责任中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作者自己的拙见,希望能够对今后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工作提供一些理论建议。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刑事责任;犯罪;责任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是刑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并不会随着行为人的意志发生转移。因此,本文针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对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进行了全面分析。 一、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及量刑的影响 1.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包括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当行为符合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作为犯罪认定的构成要素时,这一因果关系会同时决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所接受刑罚的程度。由此可见,犯罪认定需具备的因果关系是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区分的要素,且对于刑罚的接受程度也具有一定影响。在我国《刑法》第232条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造成杀害结果才算构成杀人罪,但明确指出杀害结果的出现是构成杀害罪成立的要素之一,并要求杀人行为是导致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杀人罪对应的刑罚处分而决定的,接受这种严厉的刑法代表需要承担重大刑事责任,因此对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要求也就相对较高。 2.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影响 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影响,换句话说也就是指量刑因果关系。而量刑因果关系仅仅对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程度构成影响,即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它并不是构成罪行认定的要素。 二、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的排除因素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时,它不需要对自己造成的危害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包括其它情况。 1.依照刑事责任人的年龄来排除其刑事责任 构成危害的行为人若在年龄上为达到刑事责任要求,即使满足定罪因果关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例规定,16周岁或以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年龄超过16周岁的行为并不需要对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其实施的犯罪导致了严重社会危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随意投放危险品、贩毒、强奸、故意杀人等,上述行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将14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行为人统称为不完全刑事责任人,仅仅针对一部分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这部分犯罪行为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依照刑事责任人的精神状态来排除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精神状态也是犯罪认定过程中的一大主要因素,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在神志不清及意识模糊状态下构成的犯罪行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意识之外的行为。但在这其中有一种意外情况,那就是醉酒状态下构成的犯罪虽然也是一种无意识行为,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依照刑事责任人的残障等级来排除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残障等级同样也是犯罪认定过程中的一大主要因素。我国《刑法》对聋哑人、盲人等特殊残障群体给予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规定,若工程犯罪的行为人属于聋哑人、盲人等特殊群体,则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进行一定程度地减轻或者直接免除。由此可见,在判定犯罪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必须将行为人年龄、精神状态以及残障等级等因素考虑在内,凡是满足上述条件的犯罪行为人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其它可以排除刑事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事件。现阶段我国刑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依然是采用四要素认定法,一切犯罪行为的判定必须围绕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四个方面来进行。当行为人在不可抗力的条件下构成他人伤害,且此行为不出于主观原因,那并不能构成犯罪,即使行为人在客观上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了危害结果,仍然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行为。当行为人的行为满足《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时,不需要对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意图、行为原因、行为时间都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才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在面对杀人、强奸、绑架等重大暴力行为时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产生,也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刑法因果关系的中断阻却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若在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并且这些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产生了独立的影响,便会出现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一旦中断,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随之中断。根据上述讨论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当因果关系不成立时,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当行为的避险意图、避险动机、避险原因、避险时间、避险动机等都满足法律要求的避险行为,则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利与利益时,迫不得已做出对他人利益损害相对较小的行为,且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刑法》中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是为了向刑事责任的判定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根据众多主观及客观因素决定的,只有犯罪行为成立后才能对其形式责任进行追究。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仅仅是建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刑事责任这一问题。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判定,不仅需要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同时也要以主观方面的基础。例如,判定行为人犯罪成立的条件必须包含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否则即使满足因果關系,也不能构成犯罪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克昌,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82页,第83页. [2]曹小清.也谈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法律与社会.2009(1). [3]邱野,蔡立霞.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 作者单位: 江孜琦,单位绵阳中学实验学校2014级高三七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