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诚信是社会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则。诚信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作为道德要求的诚信必须首先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被固定为法律原则,使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诚实信用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又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由于成文法本身具有局限性,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可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维护了市场经济活动平稳、健康、有序的进行。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公平;正义 案例:2013年3月份李某、劉某两个人分别承包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分开运送,各自独立结算,由于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时需要对公的账户进行转账支付材料款,李某刘某商量用李某妻丙的公司账户进行转账。在工程结束时,李某运送了300万多货款,刘某运送了49万多货款。其中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给李某270万多,还剩30万货款没结算,给刘某结算了41万多,还有8万没结算。2014年5月李某找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该公司称某天打了两个8万,其中有一个是给刘某的。李某无奈起诉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刘某为第三人。李某发表的代理意见是:本案审理的是李某跟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刘某无关,刘某如果有证据可另诉。刘某是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他们之间具有厉害关系。某工程有限公司发表的意见是:这30万中有8万是给刘某的。应该扣除这8万。刘某发表的意见是:这30万中有一个8万是我的。李某提供的是一份30万的欠条。刘某和某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什么证据证明8万是刘某的,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某工程有限公司同一天转的两个8万中哪一个8万是刘某的。 一、诚实信用概述 诚实信用从古至今都未脱离道德规范的本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通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评价,就不再只是具有道德属性的标准,而是上升为法律行为的层面了,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同时也为市场主体建立了一个行为的规范准则。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着深远的作用,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场经济以诚实信用为本,假如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都不按照合同履行事物,且随意性较大,就会令交易的双方都会对对方履行合同产生不信任,那么很多事情就会无法进行下去,就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得不到快速的发展、进步,甚至混乱、萎缩,导致整个社会产生信任危机,造成社会的混乱,使整个国家的人文环境陷入恶性的环境当中。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交易的双方是否诚实守信。上述案例中就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使案件模糊不清,这样既增加了交易秩序的维系成本,也损毁了个人和企业的形象,这种无形的资产。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 1.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时候要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这项基本原则。一旦超过权力行使的正当界限,就会构成权力滥用,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在上述案例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的存在,是因为成文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具体和严厉的惩罚措施,造成了当事人有恃无恐,滥用诉讼权利,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冤假错案,浪费了诉讼资源。所以在确立行为规则的同时,也要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 2.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认识能力有限等其他其它种种原因,成文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对于法的期待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在这个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浪费了维护秩序的成本也浪费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方法之一。谁败诉就要承担损害赔偿,以弥补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例如上例中如果某工程有限公司败诉就要承担相应金额的利息和诉讼费等费用。 三、合同法中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于不顾,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它的成立不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和判定标准。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缔约前的先合同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它的赔偿范围包括当事人违反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固有利益的损失和违反诚信义务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如果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对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实行法律的保护。 2.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的具体运用,目的是减少或者消除其产生的不公平所带来的影响。它是法律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的社会变故,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遭受损失。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这时可以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恢复公平,这样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合同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阶段,合同交易当事人双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恪守诚信,不欺诈,不侵犯他人、社会的合法利益。它的功能倾向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言出必行,不负对方信赖。为了达到诚实信用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和利益平衡,我们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城市信用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星.浅析诚实信用原则[J].企业导报,2011(22):116. [2]吴超,洪露萍.浅析诚实信用原则[J].青年与社会,2013(24):114. [3]董慧凝,徐一楠.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构建与实践应用[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4,26(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