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伴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繁荣发展,网络合同数量越来越多,同时合同中的违约现象也打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文重点对网络合同中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并且从事前预防、事后救济两个角度,对解决网购合同中的违约现象提出自己看法。 关键词:网购合同;违约现象;网络交易 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迅速发展,网上交易成交量与日俱增。与生活中的交易活动相同,网络购物作为交易方式的一种,同样也需要受到合同的法律规制。实践中,绝大多数电商和消费者都能遵守合同内容,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但也存在部分合同违约的情况,比如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或者取消订单等等,这些行为阻碍了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该类现象种类以及解决方式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网购合同的违约现象分析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对方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的违约,此时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违约赔偿。在网络交易中,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买方和卖方两方面。 网络中买家违约常见的是利用商家提供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规定,在试穿或者试用过商品之后,故意以不符合预期为由要求退货,此时卖家只能配合。在淘宝网、京东等网络购物平台,以及12306等车票购物平台中,还存在着许多其它类型的预期违约。比如在订单支付环节,买家迟迟为支付订单款项,等支付时间截止之后,卖家必须被动接受订单被取消的后果,这是卖家能够预见的,买家不愿意履行合同内容的预期违约,会对卖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卖家的预期违约行为在网络交易中也比较常见,比如卖家始终不发货,或者超过约定期限发货。实践中,卖家为了打广告、创销量,会促销大批量产品,造成库存远远少于订单数量,此时卖家会告知消费者迟延发货,或者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最终消费者因等待不了只能退款,而作为违约方的卖家却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损害的只是消费者的利益。 (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安全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此时该当事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网购合同中,该种违约现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拒绝履行。该种"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模式的。以买方为例,在货到付款的网络合同履行中,部分买家会出现收到货但拒绝付款的情况。亦或是,在收到货物之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收该货物,此时往来的运费只能由卖家买单,对卖家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是迟延履行。以买家为例,运输公司基本上会留出2-3天时间由买家取货,而买家未按规定时间取货,构成迟延履行。以卖家为例,违背了与买方承诺的时间发货,最终买方不得不取消订单。 三是不完全履行,该种情况在卖方经常出现。卖方所销售的商品中,既有真品也有假货,此时为了盈利,卖方经常以真假参半的方式出售商品,构成不完全履行。 二、网购合同违约问题解决对策 (一)积极预防事先违约 事先预防是考虑到网络合同中各种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以立法、监管的方式遏制这些可能性的发生,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方面: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无论是在《民法通则》还是在《合同法》,亦或是专门针对网络交易活动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都涉及到网络合同问题,但是这些法律对于网络合同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并未细化到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等细节。在完善立法规定的过程中,有必要对网络交易的市场、违约行为种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细节性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必要时候可以针对某个环节单独立法,以建立起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的立法体系,为预防违约提供法律参考。 二是加强网络监管。网络交易毕竟是市场性交易活动,仅依靠市场主体自我调节,可能无法实现高效、有序的运行,因而仍然需要国家监管部门的参与。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繁荣发展,各种网络交易行为乱象丛生,需要监管部门从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产品质量等多方面着手,净化交易环境,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二)完善事后违约救济 网购合同与纸质版合同相比,其虚拟性、及时性特征更明显,这不仅促成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还导致事后救济难度的加大。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出台完善的事后救济模式,为主体救济行为提供保障。 一是内部申诉救济。通常来说,许多网络购物网站都有设立专门的投诉版块,接受来自消费者的投诉,负责协调消费者和卖方纠纷。因为内部申诉版块比较便利,解决问题较为及时,在面对一些小纠纷的时候,当事人通常会选择该种救济方式。 二是外部救济,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干预到网购合同纠纷解决之中。当消费者通过内部救济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许多消费者会将该问题反馈到工商管理部门,行政机关虽然无法裁决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与矛盾,但因为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威性、中立性,行政机关的调解结果通常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行政机关在介入到合同纠纷处理时,应注意到两点:一是应及时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投诉,若没有管辖权,应及时将有权管辖的主体告知当事人。二是在纠纷解决之后,应督促违约方积极履行自己的违约责任,做到定纷止争,保证调节的效率性。 三、结束语 綜上所述,我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网络交易行为,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网购合同。网购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不仅会影响到交易市场有序发展,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因而作为立法者、监管者都应重视网购合同中的各种违约行为,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打击违约现象,为交易各方提供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宋维志.迷失与复位:论违约金在《合同法》中的定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3) [2]房梁,张佳利,王萌,沈虹言.网购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