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让搀扶摔倒老人成为社会共识之法律保护


  摘 要:作者认为,从道德层面讲,中华民族有尊老爱老、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遇见摔倒老人,应该主动提供帮助,搀扶一把,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从法律层面讲,主动搀扶摔倒老人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认定为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而由此产生的纠纷解决应该适用《民法总则》中的相关免责条款,让搀扶者无后顾之忧。
  关键词:搀扶摔倒老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一、引言
  2018年9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骑电动车的老人在路边摔倒,一位小伙主动停下自己电动车上前询问,帮忙扶车。摔倒老人认为是小伙撞到他,要求赔偿。交警通过调取路边商店的监控录像,还原了事故真相,认定扶人的小伙并未撞到摔倒老人。
  虽然这次事件的真相得以还原,但是"小伙好心搀扶老人却被讹"事件又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遇见摔倒老人要不要主动去搀扶"的争论再一次甚嚣尘上。
  一种意见认为遇见摔倒老人不应该去扶。理由是:自己没有撞到摔倒老人,没有搀扶摔倒老人的法定義务;自己不清楚摔倒老人的伤情如何,也不具备救助的专业知识,盲目搀扶摔倒老人可能加重摔倒老人的伤情;现实中因为搀扶摔倒老人而被讹的情况时有发生,害怕因为搀扶摔倒老人而被无辜讹诈。
  另一种观点认为遇见摔倒老人应该主动去扶。理由是:自己虽然没有搀扶的法定义务,但是出于道德层面,对于处在危险和痛苦中的老人,应该主动去搀扶一下,帮助对方消除危险,减轻痛苦。
  作者认为,遇见摔倒老人,在确保搀扶不会造成摔倒老人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应该主动去搀扶。此外,在鼓励民众要勇于搀扶摔倒老人的同时,要明确"搀扶摔倒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确定因搀扶行为而引起纠纷的解决原则,完善"搀扶者"的保障措施,让民众不但愿意去扶,还要敢于去扶。
  二、"搀扶摔倒老人"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
  关于搀扶摔倒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作者认为可以根据广东省、河南省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规定加以明确。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一,社会民众搀扶摔倒老人的行为属于没有法定职责、法定(约定)义务的行为。首先,社会民众搀扶摔倒老人都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彼此之间既不相识,也不相知,没有保障对方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约定)义务;其次,搀扶者为普通社会民众,自身没有维护社会秩序、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
  第二,社会民众搀扶摔倒老人的行为属于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挺身而出的救人行为。老人摔倒后,其人身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社会民众及时将摔倒老人搀扶起来,使摔倒老人脱离危险,可以认定搀扶摔倒老人的行为本身是一种救人行为。
  据此,作者认为搀扶摔倒老人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法律性质也应该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三、因"搀扶摔倒老人"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现实中,大部分社会民众遇见摔倒老人不愿意去搀扶的主要原因是害怕因为自己的搀扶行为而被讹诈,如果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或证人证明,自己则很难自证清白。加之"彭宇"案等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大部分社会民众出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对遇见的摔倒老人避而远之。如何解决因搀扶摔倒老人而引起的纠纷,是引导社会民众在遇到摔倒老人敢于"出手相助"的关键。作者认为解决纠纷应该坚持以下两方面的原则:
  首先,搀扶摔倒老人作为一种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由于搀扶摔倒老人而引起的纠纷,应该由"摔倒人"就"搀扶人"给自己造成侵害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的,即可认定"搀扶人"与"摔倒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搀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总结
  作者认为,"老人摔倒到底应不应去搀扶"这个疑问本身就不应该存在,搀扶摔倒老人应该是植根于人们心里深处的共同认知。作者始终坚信,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人都具备"老人摔倒了将其扶起"的道德修养,中华民族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之一,从古至今都有尊老爱老、助人为乐的优秀传统,在遇见摔倒老人的情况下,每一名炎黄子孙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解在他人于危难之中。然而,因为个别搀扶摔倒老人而被讹诈的事件发生,给人们心里留下了一片阴影。因此,我们应该将"搀扶摔倒老人"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明确"搀扶摔倒老人"纠纷的解决适用《民法总则》中的免责条款,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让搀扶摔倒老人成为社会共识。
网站目录投稿: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