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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法律救济


  摘 要:在社会活动中,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情况,如何施行救濟历来都备学界的关注,成为法律关系中被侵权主体的权利,与此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救济制度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关键词:行政侵权;民事侵权
  行政侵权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将给予赔偿。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侵权。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行政侵权赔偿。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是当行为人因为本人过错,对他人的权益实施违法侵犯的行为,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有三个特点,即:侵权责任术语民事法律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非刑事与行政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同属民法范畴;财产责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而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为对侵权行为做出的补偿,具有补偿性特征。
  一、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补偿的前提条件
  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属违法行使职权时,受害人的有权依法对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取行政赔偿的。但在以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竟合作为前提的情况下,截止日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成文的规定,对于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取国家赔偿的需要怎样的前提条件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只是学术界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有待考证。其中更多的观点认为:只有受害主体通过其他的途径或方式,没有得到应得或没有得到足额应得的救济时,才能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换言之,必须要经过其他多种途径的尝试,民事赔偿均不能实现,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观点在诸多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时的法律救济案例中,并不能充分保护被侵权法律主体的权利,用同一的观点理论去处理各种竞合案件,未免偏颇,也有失公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应从具体法律事实出发,找到致使被侵权法律主体权利被侵犯的根本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目前,不论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各部门、工作人员,均应要求和督促其树立法制观念、养成踏实工作的作风,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认真、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各司其职。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
  1.归责原则
  截至日前,对于行政诉讼的归责原因有三,即: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错加不法归责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审查的主要对象,因此,确认某种行政行为无效,并将其撤销的基本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使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在以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实用性基础上,适用以上几种归责原则,不论是独立的行政诉讼本身,还是行政诉讼与民事侵权竞合的情形下提起的行政诉讼,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主体都是国家,所以,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如出一辙,这一客观归责原则,在过错归责认定方面更加客观,同时便于法律主体权利被侵害时获取国家的赔偿。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其主观的过失或故意及其主观状态,都不作为考证的范畴,可以直接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予以行政赔偿,这与目前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归责原则同步,极大降低了受害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举证难度,同时更有利于避免受害人的权利遭受损害。
  2.因果关系
  当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范畴,且与民事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了被侵害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造成受害主体遭受损害的直接而必然的原因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换言之,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是一因多果、一因一果、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目前对此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提起行政诉讼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下,应充分考证造成损害结果的诸多因素,从而划分责任,确定各赔偿主体的赔偿额度,还有一部分观点在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大小如何,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具体的赔偿额度,是民法范畴,是民事诉讼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而言,它与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相联系的。而在具体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只要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遭受损害的主体就可以提起诉讼,而无需考虑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的比例大小,就是说,即使在几方的共同行为或共同过错下,造成了被侵害主体的损失,但在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失应予以行政赔偿的情形下,其他主体的行为与被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范畴,无需考证。
  三、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双刃作用
  前面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在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违法,且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取国家相关赔偿,从根本上保护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同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很多诉讼和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和历史的进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个社会个体拥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现实义务,权利并不是无限的,没有制约的权利就会被滥用,所以,当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竞合时,受害主体拥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与此同时成为了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动力量。现今社会飞速发展,各类新生事物如雨后春笋般映入眼帘,走入我们的生活,各行业新兴事物不断踊跃,让我们目不暇接,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机关首先要规范管理,形成规则,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及工作流程,从而在公众周围形成有效的屏障,保护公众的利益免受损失。
  参考文献:
  [1]刘保保.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适用冲突探究[D].苏州大学,2015.
  [2]王世涛.行政侵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
  [3]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李敬先(1967~ ),男,汉族,辽宁沈阳人,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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