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基本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相关的法律约束都基本建成。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政策的制定,也会出现一些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个人私利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出现,直接影响了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必须加以严惩。本研究主要从职务犯罪的基本定义和预防职务犯罪不当行为发生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关键词:职务犯罪;法制建设;刑法惩治 1引言 公职人员是在人民对党和对整个国家的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执行其权利的职位,如果公职人员出现偏私等不公平行为就会严重印象人民对整个国家的印象。这种恶劣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行为中,职务犯罪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位的权利徇私舞弊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对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也是决不允许的,但是这种行为却络绎不绝。为了更好的杜绝这种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先研究出其根本的要素有哪些。 2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 2.1职务犯罪的基本定义 职务犯罪,只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在不履行职责或者错误履行职责的形式下,做出有碍国家司法公正,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国家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地位的时候,将对这种以公权谋私利的做出依据刑法的处罚。科研界和学术界对于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阐释,但是,基本概念又是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关键,因而,我们需要对基本的概念进行一个基本的区分和找出其共性和个性。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社会目标和和不同的专业学科,职务犯罪可能有不同的定义概念[1]。 政治学家,从政治学的角度将职务犯罪定义为只为实现个人目标却运用职务方便和公共权力的行为。社会学家,在社会学的基本角度下,又将职务犯罪定义为在背离基本的社会目标和公共规范的公职人员的行为。除此之外,在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部分学者直接提出这种职务犯罪为公职人员道德的沦陷和社会责任感的堕落。 在不同的学者眼里,职务犯罪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是因为他们对社会关注的重点不同,阐释的方式也不同。然而,职务犯罪是有一些基本的特征和表现的,这些确实共通的,并且所有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抵制态度也是同样坚硬和强烈的。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来看,还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名词,法律学习者和研究者,也对职位犯罪给出了一些个人的意见。在刑法法学学者之间,流传较为广泛的对职务犯罪的基本定义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认为,职位犯罪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管理活动,然而这种管理活动是不正当的,非法的,在管理活动中进行管理的公职人员并没有严格遵循自己的职业规范,而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了个人的利益放弃了舍弃了群众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的管理活动是一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的犯罪行为。第二种认为,职务犯罪就是一种对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損害行为,其目的主要在破坏而不一定在得到个人利益。第三种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其个人利益,但其主要的危害实在工作内容和部门之内的损失,是一种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和对集体的集体感缺失的表现。他们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由于职位犯罪的基本定义以及其约束存在的基本范围,我们可以确定,职位犯罪的主体是具有公共管理的一定权力,在国家相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其派生机构和部门担任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刑法所规定的职务犯罪只对这些人起到约束和惩罚的作用,那我们在研究职务犯罪时的主体也就是这一部分人。但是,也有部分人认为公职人员包含了公务人员和职务人员,也就是说,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不仅对国家机关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约束,对于一些有影响力的企业的职务人员,也是有一定的约束能力的,这种理解方式,将职务犯罪研究对象的范围大大增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又提高了学术界定义职务犯罪的难度,但是,在社会影响和法律执行中,确是在为一些没有基本职业操守和规章的企业制定一个基本的标准的水平线,不是及格线,而是无法逾越的底线。不过,就学术定义而言,如果过多的去强调主体到底为谁,就会有些失重,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每个人都有一些应当遵循的基本的法律行为规范,更应该侧重的,还是规范的具体内容,如果是一个好的规范,自然应当推广,让所有人都以此为基本准则。故而,我们应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规范具体内容的讨论上。本研究为了在阐述和解释时更为便捷,选择了将职位犯罪的主体直接定义为国家机关和其衍生机关的公职人员。 其次,是对于犯罪行为本身的理解和解释。有一些学者认为这种犯罪行为,来自利益的驱使,是一种因私忘公,为了个人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的行为,认为利益是这种犯罪行为的关键;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有时候并不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涉及的只是个人的态度问题,出现这种职位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只是个人对于工作的不负责任,对于集体所给予的岗位的不重视,对于其职位在集体中的作用的忽视引起的。每种说法有一定的依据,但是在某些方面也是有一定偏颇的。每种定义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是片面的,比如说将个例作为定义的标准,就会在定义使漏掉大量的想关主体,这种主体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定义范围的不准确和定义时内容的不完整。如果能够以一种正确的方式,对职务犯罪进行准确、完整和严密的定义,其实一直都是一个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最后,不同的观点对职务犯罪的恶劣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也有一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2]。部分学者认为,这种犯罪行为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利益的损失上,虽然个人利益得到了一定的既定的满足,但是损害了牺牲了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基本利益,在集体利益面前,本应让步的个人利益却以集体利益为代价了,这其实是一种不等价的利益的损失。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种犯罪行为主要的影响,是在对工作内容的影响,最大的影响是因为一个小环影响了工作的整个大局,会直接导致工作上大量的工作作废,浪费的是人力精力,真正损害的时整个工作的完成程度。但是,大多数学者都忽略了的一点是,这种犯规行为,最大的影响不在利益,也不再效益,而在失去了民心。职位犯罪这种行为,最关键的是让事件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让老百姓失去了对政府机关的信心和信任,这种失信是难以弥补的,也是直接撼动整个社会的。 2.2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研究职务犯罪时,往往会分别阐述职务犯罪的特征和构成。笔者认为,应将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研究与职务犯罪的构成相结合,努力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研究职务犯罪的特征。职务犯罪的特征扎根于犯罪构成。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准确,更深入地理解责任犯罪。事实上,犯罪的构成反映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必然反映着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从本质上讲,工作犯罪构成了特定类型犯罪的一般术语,指的是当事人为自己的职责承担的具体犯罪类型[3]。触犯刑法因而有必要受到相应的惩戒。因此,可以看出,职务犯罪本身涵盖了双重类型的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应当限于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者。与此同时,责任犯罪客观上无法摆脱具体的立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与代理人的地位和地位有着内在的联系。通常,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他们违反了现有的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从而侵犯了刑法。在其他情况下,一些公职人员依靠自己的权力谋取非法利润,从而干扰工作行为的正常管理,并减损政府的应有信任。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如果它表现为各种不良行为,如无法承担责任,滥用权力或贪婪,由于现行的国家刑法,它必须受到与之相关的责任犯罪。与此同时,职务犯罪本身也应包括各种工作行为,如放弃职责,滥用权力或忽视职责。由于上述不良行为,当事人损害了最基本的公共权利,也威胁到政府日常行为的完整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从根本上说,职务犯罪本身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如果不及时训练,就会扩大其现有的威胁范围。 3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的诱导原因是十分复杂的,这种复杂性直接影响了犯罪行为的程度和方向,职务犯罪在进行是迂回的,在进行查处和惩治的时候,其实是存在非常大的难度的[4]。如果有关部门只是简单的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惩治,会大量的忽略已有的小规模的犯罪行为,有一些职位犯罪虽然规模不大,利益损失看似也很小,但是人民在每件事上对政府机关以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评价都十分重要,要想从源头上找到职务犯罪的根本起因和切断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多方面多层次的来分析和预防这种犯罪行为。惩罚是一种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惩戒,也是督促当事人不可再犯,同时,也是以此为例子,告诉更多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人,引以为戒,不能重蹈覆辙,在一定程度上,惩治是可以减少这种职务犯罪行为的,但是,更多的,为了避免任何一个损失的发生,预防才是最主要的手段。只要严厉的要求,才能整治一些公职人员的不正之风。无论是从道德层面,司法层面和社会层面,我们都应该进一步加大预防的程度,提高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能力。主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3.1强化法律具备的震慑力 如果有关部门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当前的职务犯罪,那么关键还是需要在司法控制中实施。这是因为司法机构本身构成了抵御各种罪行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一种预防和控制的最具威慑力[5]。加强法律控制和司法控制,其根本目的是突出法律本身的震撼效果,使一些潜在的行为者因害怕受到惩罚而不再敢于触犯责任罪。因此,可以看出,司法控制應该集中在震撼一些潜在的罪犯,确保他们可以激起他们对纪律和有意识地远离责任罪的恐惧。在当前形势下,立法机关重点关注完善有关职务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正逐步加强对上述犯罪的综合侦查和处罚。因此,通过使用法律规定,它应该能够让更多潜在的行动者意识到他们很难逃脱法网,从而自愿放弃犯罪的坏主意。与事后的犯罪处罚相比,事先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具有更加突出的价值和意义,可以充分挽救现有的司法资源。在此前提下,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综合效果得到了显着优化。 3.2全面优化社会环境 在当前形势下,市场化完全融入各个行业。面对市场化的新时代,一些职业犯罪者倾向于追求利益,因此毫不犹豫地帮助他们的职位寻求他们希望拥有的利润[6]。这些行动有损于国家机构的权威。因此,为了改善现状,当前市场化的整体社会环境必须注重综合优化。具体而言,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现有的犯罪预防和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现有机制全面监督职务犯罪。犯罪控制所涉及的整体环境应该用于整体优化。作为监督机构,还应突出上级监督职能,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监督犯罪的强度。近年来,有关部门正在尝试引入信息技术,对职务犯罪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使用实时信息技术,可以及时发现许多工作犯罪迹象,以确保它们在萌芽状态下被淘汰。开展全面的信息犯罪监测,这项措施应该能够显着降低工作犯罪的总体概率,同时还能够在初始阶段控制各种工作犯罪。 3.3改造行为人现有的心理状态 这一举措也可称为道德控制,以改变行为人自身的深层心理状态。通过实施全面的道德控制,应该有可能增强公职人员的自我意识,有意识地压制某些潜在的犯罪心理倾向。在当前的实践中,有关机构有必要加强对现有公职人员的思想指导,通过开展日常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建立更高的精神境界。在全面提高上述改进的前提下,公职人员即使面对各种职务犯罪也可以增强免疫力,自觉抵制根深蒂固的刑事激励。同时,加强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的措施也客观上有助于净化整个国家机构的氛围。 4结束语 职务犯罪是一种影响极其恶劣的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利益和老百姓对国家的信任,对于这种不当行为,必须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处理,必须通过刑法的规定来约束和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利。为了减少职务犯罪这种不当行为的发生,本文研究和区分了职务犯罪的一些基本定义,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措施。我们应该从道德层面,司法层面和社会层面,进一步加大预防的程度,提高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卫东.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8(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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