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014年度) 备注:本表用16开纸双面打印。 第二篇:参公个人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自2014年参加工作至今,我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不管是在什么岗位上,本人都一直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务实、律己、向上"的态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每一个位置上每一项工作中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现将多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参加工作以来始终把学习摆在首位,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提升政治品质和道德素养,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时时关注社保最近动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积累,努力使自己成为业务能手。 二、勤快细致,踏实肯干,按时有序地完成工作 社保是一个繁忙的单位,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窗口,不管时间多紧、条件多苦,我都会坚持把事情做好、做实。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平时主动分担临时任务和单位的其他工作,主动利用中午和晚上的休息时间以及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中注重深入实际,不敷衍、不盲从,事事从大局考虑,从实际出发,减少失误。对各种档案资料做到了及时归档、资料完整、顺序整齐、查找方便,不留下后遗症。 三、团结互助,开拓创新,干出成绩 社保工作不但需要全局各科室的帮助,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每时每刻,不管是对办事人员还是对同事多能发挥团结互助精神。不管工作多繁忙,都不忘与同事交流探讨工作,协助科长指导和管理科室人员,发挥科室人员特长,制定的新工作思路。平时不忘积极组织宣传活动和创新工作方法,2014年成功举办了《社保法》知识竞赛,在工伤股工作时,自主研制 1 出了一套外部多单位同时导入参保名单的办法,还重新设计了工伤结算待遇表, 实现了直接快速连续打印功能;在综合参保科工作时,改变了人员参保明细表,提议并推动开通了自动语音咨询热线,提出了建立社保短信服务平台,短信对账,社保视屏课程服务等很多意见,因此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四、以服务促社保,让民众得实惠 从普通的办事员到副科长,我始终牢记着社保人的责任,始终坚守着"以服务促社保,让民众得实惠"的信念,始终奋斗在工作最前沿,始终以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单位形象为已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诚相待,热情服务,让群众满意而归。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品行端正 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清正廉洁,从不接受群众馈赠,为人诚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从不参加参加不良组织活动,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始终不忘树立模仿榜样。 回顾这些年来的工作,自己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这些还要归功于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及科室同志的热心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思考,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再上一个新台阶! 耿吉伟 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 第三篇: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丹江口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014年度) 第四篇: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1、所谓参公,全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该编制为事业编无疑,但是根据《公务员法》,此事业编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参公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即所有待遇与公务员完全一致。(调任、转任、退休等等)不放心的同志们可以关注机关选调公告,所有参公编均可以自由参与选调,去行政编的行政单位或者同样参公的参公单位皆可。 2、参公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但是内部工作人员性质是公务员(广义上),(广义上)公务员目前分三类:行政编、党群机构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编制、参公编。严格来说,参公编是属于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广义的公务员)。法律上严格规定的公务员,只包括行政编、党群编,参照单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但是根据目前的包括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关于待遇问题的法律法规,公务员与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是并列并行关系,地位待遇等同 3、参公单位分类,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这其中还包括了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体,所以,残联、工商联等单位同样可以参公,但是因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颁布,法规由国务院、省级人大颁布,真正符合两项授权的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数量有限。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半公益性事业单位,比如教师、医生、部分公益职能事业单位等。事业编与参公编不一样, 事业单位不能调动到参公单位、行政单位。 4、参公进程目前仍在进行中,很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会加入到参公序列,比如基层国土所、规划局、执法局、监狱、车管所都已加入参公行列,未来港航局等单位还会继续加入,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5、参公编出现的原因,本质上来源于国家对行政编严格控制,但是因为编制的不足,造成的变通的手法,改革的趋势应该是逐渐把参公编转为行政编。行政编这种控制做法,由于参公的出现,已经变为一种尴尬。 6、部分同志担心参公的前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牛吧?黄河水利管委会、长江水利管委会‘…牛吧?他们都是参照管理单位。天塌了个高的顶着,我们杞人忧天些啥啊!!! 严格来说,能参公的单位,都是强势单位,不强势,怎么能参公啊!! 第五篇:参公案例 关于不具备 "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公"问题的 质疑 我们是安徽省副厅级全额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通过组织培养和自身不断地学习及努力,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通过干部任免程序或技术职称评聘程序,在单位上公开竞聘走上了领导岗位或技术岗位,且聘任至今。现在,把我们不纳入"参公"对象,我们深感不解、不公!!现就事业单位"参公"政策提出如下几点质 疑和建议。 1、 质疑 "参公"标准不一致 目前,由于国家人事部对"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省市"参公"实施办法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将我们前面所列两种情形的人员纳入了"参公"范畴,没有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 全国"参公"事业单位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为何会各省、市制定的"参公"政策、标 准却不统一? 2、 质疑人事部门对《公务员法》中"工勤人员"的理解 参公"政策制定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其第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这是合理的。在《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是以岗位角色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人事档案中工人身份为认定依据。浙江、山东、江西、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而四川、广西、安徽等省的"参公实施办法",则按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和工人来划分,把所有是"工人"身份的,不论你是管理者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匀视为"工勤人员",这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与 《公务员法》相悖。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本站向你推荐:WWW.HAoWORd.cOm)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无论是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通过相应的考试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事实上,《公务员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提及"参公"必须是"国家干部"。再结合与事业单位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可知第106条所说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明显是指事业单 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 质疑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连续性 自2014年全国进行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已经打破了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通过改革"国家干部"和"工人"这一身份定义已经退出了已改革的事业单位的历史舞台。而我们单位于2014年以来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就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过度(详见《在省水文局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纪冰?2014.3.2)。现在进行的"参公",又重新把"国家干部"身份作为"参公"的基本条件和门槛,实行"以身份为纲"的政策,是人为设置障碍,没能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与时俱进性,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和落实,这是开历史倒车!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4、 建议 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每一名职工切身利益事作好,使他们能看到自己的前途和希望,以保持单位稳定,事业发展。建议积极反映,建立省局直属事业基层单位,有利于实现职工‘参公’、‘工勤’‘事业’选择,实现平稳过度。如果不能这 样,建议此事宁可缓办,也不要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