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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社会形态研究


  传统意义上认为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剧烈变动的时期,春秋时代更是从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观念。礼崩乐坏成了春秋时期代名词。但最近有学者在不完全否定礼崩乐坏观点的同时,认为春秋时期社会性质变化的传统观点值得商榷。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认为:生产关系总和就构成所谓社会。其主要定义为一:社会是人交往的产物,二劳动是全部社会发展的动力。据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不同层面对春秋时期社会性质进行分析。
  一、春秋时代礼制的具体分析
  周公制礼作乐构造了可操作的社会制度,潜移默化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昔周公作周官分职著明、法度相持,王室虽微,犹能久在。"在弘之战中,宋襄公"君子不重伤,不舍二毛"。从中不难看出礼在宋襄公心中的地位。同时,在不事政治的妇女心目中礼仍有相当的地位:"甲午,宋火灾,宋伯姬卒,待姆也"。作为鲁宣公之女,伯姬通礼法并为之葬身火海,其被作为楷模记录于史。与之相反的是公元前七百一十六年陈五父赴郑国参加盟誓而心不在盟"必不免、不赖盟也"
  宗法制度为周立国之本,宗法制度核心为嫡长子继承制。春秋时期国家内部"杀嫡立庶"时有发生,但嫡长制继承制度仍是社会主流。"立长则顺,建善则治"但长子子西认为"乱嗣不祥"最后仍立嫡子为楚昭王。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因为看到春秋时期的战乱与僭礼现象就认定为礼崩乐坏。尤其是社会观念与政治制度非但没有削弱,反而随着时代变迁被丰富与发展。中国王朝非常重视礼制,每个王朝的建立都要物色一些精于礼学的专家来制定一整套制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礼制是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之所以说春秋"礼崩乐坏"主要是源于战乱不断,礼制的约束力也在纷乱的战争中削弱。因为礼制不具有如同刑法一般的强制力。
  旧的宗法政治秩序的解体必然带来一系列政治与文化的变化,这些变化强化了西周以来的实践理性发展,促进礼乐文化向新的精神世界转变。所以多国开始延揽大批人才增强实力。于是各种处世治同之道并起,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客观上促进了社会进步。
  其意义之于礼制本身也是益大于损,礼制在春秋时期相较与西周,其社会功能已然不同。历史的发展也是对以往制度和文化的扬弃。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轮:春秋时期礼制并未"崩坏",而是在保留精神内核的前提下辩证地发展。其社会观念与政治制度仍发挥着作用,在社会交往乃至国家外交局面,礼仍发挥着指导的作用。
  二、春秋时代社会经济分析
  春秋中叶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土地王有制(土地国有制)从天子依次到庶人,形成了土地的等级占有制。除天子义外各阶层对土地并无所有权。在贵族政治以里与之对应的是贵族经济。贵族经济以宗族为基本单位,可以看到周代的宗法贵族除占有为一切贵族所共有的王有(国有)土地外,很可能还拥首为本家族独占的带私有制性质的土地。贵族分得的土地有"封略"与"土田"两项,同样的,分封的人口也有封境内的原住民与受封者的私属户口。从而得知:两种土地性质相当于诸侯代天子所管土地与个人私属土地。后者是从前者中独立出来的,自然不属于王有土地。
  进入春秋时代后两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现象愈发明显,史籍中也出現了官邑与私邑的说法"子产曰其罪大矣,夺之官邑"。官邑,即采邑、封邑,也就是士大夫分封的王有土地。如此说来官爸与私邑的区别也应该是王有与家有的不同。春秋时间公邑所收赋税以国家大政所用为主,而私邑大多为日常所用。王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很久,是家长制的家族氏族所有没有发展为个体家庭的私有。在家族所有制下,一般没有土地买卖的情况。所以这种私有制是不典型的不完全的的私有制。应该指出,不少古代东方国家都存在国有体制下的私有制。例如中王国时期的埃及,贵族田产分为"我父之家"和"公候田产"两部分。又如苏美尔、阿卡德时期的两河流域,同样存在村社与私有两种制度。我们可见:氏族土地所有在春秋时期为主流私有制。其为土地王有发展至土地私有中不可或缺的阶段。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封建小农并未成为社会主流,社会并未进入一家一户小农时代。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贵族时期的伦理与制度仍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新的经济制度与形态又未建立,所以目前来看春秋时期的社会性质很难说有剧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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