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珊 李东方 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房屋拆迁问题愈发突出。在行政诉讼的纠纷中,我们能够看出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平补偿机制不尽完善,产生了政府征收的行政规章违反其上位法等征收乱象。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内涵,正确认识公平补偿的内涵和价值,一直也是学术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从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认知上给出笔者个人看法,并对公平补偿的改善给出浅显建议。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行政征收;公平补偿 一、案例引入及分析 近年来,为加强城市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及解决旧房建筑安全问题,我国国有土地征收进程不断加快。政府在进行行政征收时,应当注意平衡城市公共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并对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适当而公平的补偿。但是,由于监管不完善、地区政府执行力不够甚至经济法制的观念缺失,一些征收乱象此起彼伏。 在本案中泗水县政府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也明显会给房屋产权所有人造成损失,没有做到在征收时给予公平的补偿,其违背了《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与上位法产生冲突。因此,法院对该《决定》判决撤销,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纠正了政府在房屋征收的"征程"中的不法问题。 二、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认识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1.法律渊源 对房屋进行行政征收的法律支持,首先来源于《宪法》第13条第2款中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其次,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将这一困扰政府及相关公众已久的问题予以规范。 2.内涵及特征 房屋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土地管理和城市(乡村)建设的管理目标,根据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该种行政行为具有目的公益性、强制性、法定性、处分性和非对价性等特征。 房屋的行政征收,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房屋产权的财产利益的侵害,根本上是国家强制力对于公民私权利的侵害。但由于房屋所有权作为公民重要财产,具有其特殊性,行政机关在征收房屋时不应与行政征税、行政收费等征收等同看待,而应注重在征收过程中的公平补偿,以缓解对于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侵害。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意义 房屋行政征收作为我国特有机制,在实践及立法一定要注重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房屋,作为人民群众思想中安身立命之所,不论从传统观念还是现代发展来看都是人努力奋斗的目标,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业的膨胀和繁荣,房产所带来的财产利益也与日俱增。作为被征收者,公民在房屋征收中收到的损害是巨大的,对其进行补偿,是政府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缓解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伤害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中,关于补偿的标准与办法基本是在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仅对其作了"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实践中,地方政府为减少开支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其做不恰当的联系与解释,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显失公平的问题出现。在文章开头的案例中,泗水县政府制定的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房屋征收补偿不到位甚至显失公平,是"征程"中的乱象之一。而在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一致的尊重和利益的考量,而出现被征收者漫天要价,成为"钉子户"与公共利益进行对抗的现象。因此,如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进行公平补偿,是当代政府在制定征收决定前必须研究的问题,也是在当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中如何合理地进行适当平衡的重要问题。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平补偿机制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内涵 由于前述补偿机制出现的问题日益深重,公平补偿的重要作用尤为凸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平补偿,最重要的是注重实质公平。征收的实质公平,指征收补偿应在考虑被征收人具体条件的特殊性的基础上,给予不同行政相对人平等但不同等的公平对待。不仅是外在的程序环节应当注重形式公平,更是在征收过程中对房屋价值的正确考量和合理补偿,对补偿的条件、标准、补偿的协商与救济等重大环节,均能综合考量,得出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价值平衡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因征收而降低,同时推进社会正常建设的进行。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意义 征收补偿,是缓解政府在公共建设过程中对被征收者伤害的重要举措。从实践中,我們不难得知,在城镇化建设步伐迅猛的当代,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商业区的建设日益加快,而危房旧房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房地产价格成倍增长,人们对于购买房屋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于失去房屋产生的危机感也越来越重。如果在征收房屋进行拆迁的过程中,政府没有做好一个协调者,没有尽到对被征收者的补偿职责,这对于被征收者的打击是巨大的,而隐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是巨大的。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充分考量被征收者的利益,给予被征收者公平而适当的保护,既能体现政府便民为民的重要作用,又是对社会矛盾的有力缓解。 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建议 国有土地房屋公平补偿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应当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对于现阶段突出的房屋征收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机制,扩大补偿范围,优化补偿方式,提高最低保障标准,加强征收纠纷的协调与救济等。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在补偿的标准及方式方法上给出可行方案;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裁量者、实质公平的决断者,应当对于像上述案例中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约束,对不合法的行政规章予以撤销,在司法救济中,才能切实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曹昭煜,洪开荣.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演化博弈模型[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7年7月第38卷第208期,第127-132页. [2]顾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司法救济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3]褚荣杰.基于公平认知视角下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