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扩大。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其应被纳入继承范围,其继承也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不同,继承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还需解决与隐私权相协调、格式条款的规范、被继承人合法拥有财产之证明等问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财产属性;权利归属 2011年,"一位妻子向腾讯公司索要亡夫QQ号遭拒"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大家的关注。王女士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王女士想把其丈夫QQ号中的信件和照片留作纪念。由于不知道QQ密码,只好向腾讯公司求助。但腾讯公司以"根据与用户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仅有权使用号码"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外延和内涵的法律法规依然是空白,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研究将成为当前民法学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部分。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笔者认为,要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首先要对其进行定性,即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 迄今为止,中国的民法还没有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学术界的争论总结起来共四种观点:知识产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说和物权说。其中,物权说是最重要的学说之一,笔者也支持这种观点。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法"物"的特征: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排他性支配,并且与物权法中的"支配"具有同样内涵。其次,网络服务器从编写代码到使用维护,都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当这些与财产相关联时就产生了其独立的经济价值。最后,物的概念的扩张是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产物,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和物的体系的基本理念,对个别的修补都在允许的范围内。 (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观点。持前者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电子数据和磁盘的记录,将他们独立出来是没有财产上的价值的。但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首先,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都是由互联网用户付出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只要双方同意,他们就可以交换、转让和购买在线虚拟资产。其次,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文"虚拟货币交易需征收20%的所得税"这实际上认识到虚拟货币财产属于符合法律的财产。除此以外,我国已经发生了多起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通过裁判结果可以发现,实务中实际上是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在经济上的价值。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通过上述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认为它有足够的理由被列入遗产范围,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又应当如何归属?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两个主要观点,即它是属于网络用户还是网络运营商。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哪一方,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类对待。作者提出将所有网络虚拟资产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账户类,包括电子邮件账户,微信账户,QQ账户和游戏账户。有些账号的产生是随机的,用户自己无法选择或更改。对于这种虚拟财产,其权利属于网络运营商是合理的。第二类信息资源,是指电子邮件,QQ空间内容,微信聊天等。这类的财产包含了网络用户的劳动,承载了他们的感情,具有精神上的价值,所以这部分权利应归于网络用户。第三类是充值购买类,例如通过用现实中的货币充值从而购买的游戏装备、给普通视频账号充值而获得的视频VIP会员等。这种网络虚拟财产从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转化而来,应该归属于网络用户。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及对策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保护的协调 隐私是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死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中国对继承方式规定主要有三种:法定继承,遗赠和遗嘱继承。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保护隐私并不矛盾。首先,信息资源类的财产只是换了种承载形式,其他与文件、日记并无二致。其次,对法定继承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对死者隐私权的间接保护。 (二)网络服务协议之格式条款 网络服务协议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首先,可以在服务条款的一般条款下设立专门条款,列明注册人信息,将协议编号以实现"一户一协"。除此之外,可以借鉴《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虽然会员号和账号不可以被继承,但是明确约定相关财产权益可以继承。 (三)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证明 现实中,用户本人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如何证明其继承身份的合法性? 首先,可以引入第三方平台。例如,"宝藏安全网站",它们为会员提供密码托管、网络内容备份服务。受益人可以凭借会员留下的密码及事先设置好答案的问题获得其留下的虚拟财产。除此以外,还可以利用现有的公证处的职能,由公证处对虚拟财产进行保管,公证处因其较强的证明力为日后举证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四、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问题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并且问题日益突出。这将会导致一些互联网企业对"网络服务协议"内容作出一定变更,以顺应时代发展。然而,继承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普遍适用的规则和严格的违约处理办法。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兴产物,具有特殊性,制度層面的创新和突破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保证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成功。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潘天文.浅析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J].法制与社会,2016, (2):265 [3]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 [4]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J].法学家, 2013.6:90 [5]张冬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3.1 [6]罗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3.12 [7]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J].法学家,2016.1 作者简介: 崔史歌(1993~ ),女,汉族,天津人,法律硕士,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