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有鉴于此,今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这次公布的意见包括校内、校外、监护者责任、施暴者惩处、防范二次伤害等,亮点很多,但作为指导意见,落实起来终究没有足够的刚性。落实起来,无法量化测量,这样就给具体实施带来了不小的阻力。原本,校园欺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处置,但更多的校园暴力达不到违法犯罪的标准,因而在处理时,带来了难度。然而,这些事件数量多,影响范围广,带来后果严重。在这种迫切的现实情况下,对"反校园暴力"进行立法研究就显得刻不容缓了。 关键词:反校园暴力法;责任体系;赔偿机制 一、我国反校园暴力的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的是原则性保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未成年,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这展现了《刑法》这位"严父"慈爱的一面。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庇护,更应该依法处置。概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是基于一般的诉讼程序而为未成年嫌疑人增加相应的程序性保护,并不是脱离基本诉讼程序来"另起炉灶"。 《指导意见》规定,对实施欺凌暴力的学生,必须采取适当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学生,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此次九部门联合综合整治校园暴力问题,通过划分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不同措施,尤其对于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提出予以收容教养等行政刑事处罚。上述措施进一步加强了惩罚力度,通过责任制改变了过去校园暴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当处理方式,为未成年人树立起了正确的法制观念,建设和谐校园具有积极推动意义。但与此同时,仅仅凭借《指导意见》来解决校园暴力频发这一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而我们需要从立法上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二、当前国内、外反校园暴力立法经验 1.德国 德国的少年刑事处分制度在刑事处分的种类上有限制,与成年人不同,具有创新的刑罚,专门适用于青少年犯罪。 《少年法院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少年法官必须首先考虑适用教育措施。德国采用的是转向处分程序,这是针对轻微犯罪少年的,属于教育性辅助,以辅代替刑罚。这种转向处分,有以下四个功能:①实现以教代刑;②避免标签化;③减轻法院负担;④推行刑罚人道化。只有在教育措施无法奏效时才能使用拘束措施获刑罚处分。 2.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的犯罪率相对较低,不同于以往的受害者和犯罪人过去经历的刑事司法制度,通过采用了恢复司法平衡的青少年会议模式使得双方更多的参与进来,并从这个专业体系中寻求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这种模式要求会议的参与各方都明确的表达出他们自身的需求,并创造一项行动计划,用来满足这些需求。为了做到这一点,会议过程应该以尊重为基础,整个会议中包含各方的观点和内容,并给出一个安全、公平和能够控制的机会,让会议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同时参与制定有效的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3.澳门地区 由于澳门的刑事归责年龄为16岁,假如年满16岁,做出犯罪行为的法院适用《刑法典》或其他相关的刑事规定依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当青少年未满16岁,则无论他所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反或行政违法行为,法院都会按照1999年公布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的第65,99M号法令处理。 其中对于未满12岁周的青少年来说,适合运用社会保护制度,法院可依法采用社会保护制度的相关条例措施,社会工作局采取该项措施,通过社会支持来进行处理,从而向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福利、保护以及协助;对于年满12周岁但尚不足16周岁的青少年,适合采用教育制度,法院可依照法律自行决定单独或者一并采用教育制度的措施,包括:①训诫;②命令做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③教育上跟进;④半收容;⑤收容这五种措施。 上述的②、③项措施属于非收容性质的措施,接受此种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维持原有生活的基础上强制接受法务局的辅导。而④、⑤项措施属于收容性质的措施,接受这种措施的青少年必须入住法务局少年感化院接受教育监督。通过对未成年人的各项教育、监督以及收容的方式来帮助他们规范自身行为。 4.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1997年修订后的《少年事件处理法》从过去的"教罚并重"、"宽严并济"的保护与刑事并存的双轨制转变成为具有充分保护主义的福利色彩。对于触法少年,处理的考虑重点是少年犯罪的特性以及与外在环境关联的强弱,故而少年事件处理不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方式来进行处理,更多的是要改用社会问题角度来面对处理。 台湾在《少年事件处理法》进行法律修改之后新增了"安置辅导"處分。这种处分方式过去主要服务于受虐儿童,而现在对行为偏差的青少年进行适用。众所周知,凡是涉及校园暴力实施者绝大多数都是家庭教育或者说是父母存在着一定问题,而此类方案对于在家庭生活中缺乏父母的关爱以及心理疏导的孩子具有迫切需求,因而通过安置辅导可以获得预防及矫治的双重效果。 三、对我国反校园暴力法立法的建议 防患于未然,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因此从预防的角度看,可以尝试以下方法:①加强校园警力;②设置青少年网络游戏时间限制制度;③学校设置相关课程,令学生相互沟通,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结果的共同认识;④提升社会合作机制效果,开设学生监护人课程,形成良好家庭环境,减少校园暴力现象。 然而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关注受害学生,因此,学校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建立"支援团",借助不同的治疗手段,帮助因遭受校园暴力而身心受损学生,恢复其身心健康。 对于,校园暴力行为,我们一定要坚定立场,明确零容忍的态度,所以,对于校园暴力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反校园暴力的专项立法。校园暴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它还包含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综合问题。因而在对反校园暴力问题进行专项立法时我们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是以保护为主,但预防青少年实施校园暴力,以及青少年犯罪必须要加强反校园暴力立法。目前许多校园暴力中施暴者他们普遍认为由于自己未成年,就算实施校园暴力学校和社会也很难拿他有任何办法,最多实施批评教育。因而,他们在实施暴力时可以肆无忌惮,而通过加强反校园暴力的立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预测作用。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定让这些未成年人能够预测到自己在施暴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从而遏制校园暴力的蔓延趋势。 第二,构建预防校园暴力的全方位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的约束力。校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校园暴力的形成是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共同造成的。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后,法院居中裁决,法院只根据已有证据判有罪或无罪,法官无需教育介入,这对未成年人显得过分简单和不负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多我们是需要通过教育介入来改正而不是把他们送进监狱。通过调查不难看出,通常情况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青少年自身也是遭受父母关爱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位甚至在社会上也是弱势群体。应出具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对施暴者的监护人采取相应的连带的处罚措施,用以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要加紧完善对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并对校园暴力相关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申诉程序做出规范,把因教育公权力行为失范而导致的校园暴力也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第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赔偿机制。《侵权责任法》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要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并明确第三人造成伤害的情况,学校的补充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受伤害的学生虽然能得到公正的判决,但是往往的无法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造成"空判",为了有效保障受伤害学生的权益,可以积极引入校园事故保险机制,实现对学生以及学校的保护,减少潜在的赔偿纠纷。 参考文献: [1]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第2期). [2]陈超.校园暴力的刑法机制[J].法制博览,2016,(第21期). [3]邢冰.學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分析及相关制度设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为考察视角[J].法学论坛,2014,(第1期). [4]狄小华,刘志伟主编.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7.07. 作者简介: 曹琳(1990.03~);性别:女,籍贯:湖北武汉人,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现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