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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


  摘 要:自贸区金融创新离不开税法的有效规制。现行金融税法规制方式粗暴理念落后,越来越不符合金融创新的发展要求,税法规制应当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效率为重,鼓励创新,提升税收征管服务自贸区金融创新的水平,需要正确坚持税法基本原则、创新监管方式、明晰征管边界、促进金融创新。
  关键词:自贸区;金融创新;税法规制
  1自贸区金融创新概述
  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了共计十一个自贸区的建设工作。各自贸区总体方案都明确将"金融创新"作为自贸区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上海福建天津以地区金融开放合作为目标;广东注重构建大湾区金融一体化建设 ;陕西、河南、四川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推动金融创新;湖北重庆以发展新金融业态为目标。各自贸区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实践,离不开税法的有效规制。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不断衍生的当下,税法的规制功能有被弱化的风险,需要重新思考定位,以适应自贸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要求。要强化监管,稳定税法规制预期,提升税收服务金融创新的能力。本文拟从金融创新与税法规制互动关系的角度,探讨当下税法规制对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影响。
  2自贸区税法规制对金融创新的牵制
  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统一于金融发展内在要求,加强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强化税法的适用性和规范性。自贸区金融主体进行创新活动时却面临着税收负担模糊,税负预期不稳,税收征管口径不统一,还无法适应新业态下的金融创新工作,严重制约了自贸区金融创新工作的开展。应该加强税收征管和金融创新的互动,增强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出。目前,金融税法相关规则分布极为分散,条文规定多有滞后,面临着严监管和弱服务的尴尬处境。自贸区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陆续出现了新的产业形态和经营形式,如换汇换兑、国际转移支付、货币互换、跨境碳交易、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如何征管,现行税法并无明确规则需要尽快落实完善,与此同时某些税收监管缺位导致金融创新风险剧增的问题需要予以正视。
  3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缺陷
  日前自贸区税收征管的产出提升很快,但仍然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并实质性提升服务促进创新。目前税务机关工作重点依然侧重于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作用,注重金融行业发生业务的一般监管,和提升服务水平的改革大方向不太贴合,应该调整监管思路,提升自贸区金融行业税收征缴便利化水平。税收监管重点应该放在税法规制提质增效上,应坚持立法先行和税收中性原则,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常态监督和个案具体监督。应该明确税收规制内容和方法,落实鼓励金融创新、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税法征管便利化和预留充足政策弹性和税收便利。改善现有自贸区配套税收政策侧重于推动投资贸易而缺乏金融创新方面扶持政策。与此同时自贸区各区域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但可以提取政策公因式,建构税法规制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税收征管正的外部性。同时自贸区应该坚持公平的税收征管原则,规范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避免对金融创新主体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过多干预,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特别要避免形成对行业内主体的差异性税负分配。自贸区内税法规制弱化金融创新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原因是现行税收立法总体层次较低,金融税收立法也一样,立法形式主要的行政立法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层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精准性,总体和推进自贸区金融创新发展的实践是相适宜的,但同样也要注意立法先行问题,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倾向。在保证金融税法规制效果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提高立法层次。做到税立法事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的开停征以及税的减、免、退、补,都应依照法律或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部门不具有税收立法权限,税收政策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弥补法理缺陷。
  4完善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的措施
  金融税法规制完善可以促进自贸区金融创新。对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应当以维护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金融创新的可能性为目标。首先要坚持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做到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纠。正确指引和合理评价并提前预测自贸区税收征管的法律效果。当务之急须提高自贸区金融创新基本事项立法的层级,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具备立法经验的当下,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自贸区行政法规,为全国各地自贸区的设立包括税制在内的顶层设计,奠定税收促进金融创新的法律基础。切实处理好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的关系。其次自贸区金融创新的税收征管必须符合科学效率原则,减少金融创新纳税主体不必要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具体而言,各自贸区应继续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的措施,结合自贸区实际制定差异化税收征管内容,同时形成各工作部门工作联动机制,提升税收合作化水平,明确重大税收改革措施的落地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做到科学征管优化服务。
  最后,应更新金融创新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对现有规则重新审视,着力提升税收监管和金融创新的良好互动,包容自贸区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型业态,加快金融税收监管的类型化处理,概括并抽象出具体适用于金融创新的税收征管规则。以自贸区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发展为导向,与时俱进丰富完善金融税法规制体系。这需要赋予自贸区金融创新发展所需要的税收征管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抓大放小,搞活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合作活动的积极性。
  5结语
  现阶段自贸区的金融创新承载着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大任务。相关税收征管面临着严重的考验:一方面是现有制度机制缺陷带来的征管制约,另一方面是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实践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自贸区金融的税收征管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实践考验,需要更新和提升税法规理念和方法,适应改革创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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