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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转型时期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摘 要:信访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它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民意表达渠道、促进立法、改善执法和司法以及制度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兴衰成败对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更应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使其切合时代的需要,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信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信访制度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转型时期的社会,我国出现了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而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加,出现"信访洪峰"的现象,如何进行转型时期信访制度改革,解决信访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成为各级单位信访部门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新时期信访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
  1、新时期信访表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信访主体迅速扩大,除了工人、农民等传统信访群体外,其他各行各业都逐渐出现信访主体,而且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日益复杂,既有经济利益矛盾,又有体制矛盾、社会矛盾,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其次,信访形式多样化,除了原有的个人来信来访,现在信访者采取联名信、匿名信、重复访、越级访等多种形式表达诉求,甚至出现围堵纠缠领导,在党政机关单位门口拉横幅发传单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最后,信访活动的组织性、对抗性增强,通过集资、串联、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上访现象不断增多,且集体上访大多经过精心组织策划,寻求外援(如新闻记者等)来扩大影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沟通协调的困难增大,造成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2、新时期信访存在问题分析
  面对"信访洪峰"的巨大挑战,我国信访暴露出明显的制度缺陷,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访机构较为分散,功能错位现象严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却没有形成统一协调机制,使其功能不够明确,出现相互推诿等的现象;其次,信访机构责重权轻,效率低下。由于其没有行政权力为依托,面对群众的来信来访难以采取实际行动进行解决,使得信访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最后,信访机构内部职责不清,处理信访工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明确的程序和秩序规定,使得许多群众来信来访被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的运行效率。
  三、转型时期信访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1、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强化人大的监督功能
  由于信访部门责重权轻,面对很多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实际权力和手段进行解决,因此,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运用其特殊地位和广泛而独立的各项权力,能够有效解决各种来源不同、成因各异的案件。同时,人大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救济手段,具有便捷、廉价、相对公正的优点,可以为信访提供新的渠道和解决方法,而且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并不涉及国家权力的重新分配或国家体制的重大变动,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有助于把长期被虚挂的人大监督权落到实处。
  2、整合党政机关现有的信访组织体系,弱化信访制度的诉讼救济功能
  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应明确其功能职责,将其进行准确定位,即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党政的内部监督机制,将工作重心放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化解纠纷问题上,专门受理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领域及公共事业运营机构的各类投诉,对诉讼权利救济功能进行弱化甚至废除,但凡涉法诉讼类信访案件,接受后统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树立司法权威,将涉诉涉法类信访案件统一纳入司法轨道
  部分群众长期通过信访进行利益诉求表达,而不愿通过司法渠道处理,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成本较高,另一方便,很多上访案件法院不予立案,使上访群众失望而归。因此,必须构建一个党政、人大与司法机关的信访案件传送机制,将涉法诉讼类信访案件统一纳入司法轨道,使信访案件能够有效得到解决。
  4、完善与信访制度配套的其他机制,拓宽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首先,应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对信访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使信访案件能够通过正确渠道得到合理解决;其次,应建立重大信访案件听证制度,从而确保信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民主,也便于解决长期纠纷,使其达成解决办法;最后,要实现信访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创新信访形式,不仅为信访者提供了方便,也能够大大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结论
  综上所述,加强转型时期信访制度改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举措,要通过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强化人大的监督功能;整合党政机关现有的信访组织体系,弱化信访制度的诉讼救济功能;树立司法权威,将涉诉涉法类信访案件统一纳入司法轨道;完善与信访制度配套的其他机制,拓宽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渠道等措施,切实促进信访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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