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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摘 要】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给民商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民商法的许多领域中都对连带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然而,在我国,还是没有一套完全针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而制定的完整法律规定。而且,对于连带责任的理论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少。因此,本文从民商法的定义和结构入手,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一步的阐述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为日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引言:
  民商法是我国立法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连带责任是补偿救济所衍生出来的产物,它可以进一步的扩大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债权人应有的法律效益。然而,在实际的应用中,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运用效果并不是十分的理想,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不足共同制约了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紧密结合了实际的情况,对民商法进行了概念的界定,进一步的研究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几大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几点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定义
  在法律上对,连带责任提出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分歧。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学者对连带责任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界定,意思都大致相同。总结来说就是,连带责任的意思是:"根据法律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的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的数量较多时,每一名责任人都有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每一个责任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有一部分概念曲解了连带责任的内涵,因此,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种责任中的每一个主体都要负其起偿清的民事责任。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构成条件
  根据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提出的基本要求,要想构成连带责任,需要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连带责任人的数量。必须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因为,每一个债务人都有承担债务的责任,因此,责任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是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第二点是,在连带责任人和债权人之间,必须要确定债务关系。因为,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本条件就是债务关系;第三点是,在连带责任中所体现出来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品。因为,在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共同承担了财产的责任,因此,规定种类物做为客体;第四点是,在当事人之间必须要建立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或协议。连带责任要以法律作为基础,要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来承担和确定连带的责任。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缺陷
  (一)规定变化不合理
  如果一旦民商法中的法律规定出现了变化,就会导致连带责任人在赔偿的时候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而民商法和实体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利互惠、和谐统一的。因此,在民商法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实体法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单独的操作民商法,就会使整体的流程过于表面化。而且一旦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之间,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就无法保障实体法的利益。
  (二)责任分担不均衡
  如果出现了共同侵权的现象,而且法院也没有插手处理,那么被起诉的侵权人和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从司法的角度来分析,虽然没有对全部的侵权人加以法律的诉讼,但是,法院仍然有权利对其侵权责任进行追究和确定。如果原告只起诉了一部分的侵权人,原告也同样应该对自身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对其利益进行侵权的过程进行明确,而这些侵权人其他的过失、以及未到场的侵权人是否能够出庭便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原告可以举报,法院对原告所提出的内容进行核实,从而确定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以及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而被起诉的侵权人和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法律没有进行追究,只有在侵权人之间涉及到赔偿问题时,法院才会加以过问。
  三、应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
  (一)完善《侵权行为法》
  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共同诉求的内容。公共诉求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固有必要共同诉求;另一种是类似必要共同诉求。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指的是,如果诉讼的指标相同,那么,多个当事人都要参与诉讼,而且法院要统一进行审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诉讼案中存在多个当事人,而只有一个诉讼标准的时候,就要求对数人进行共同的起诉,而且数人也必须要共同进行应诉;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指的是,要充分考虑到诉讼标准中的客观因素,统一将诉讼进行整合,也就是将数人的诉讼拆分为单独的诉讼。
  (二)提供法律保障
  要充分利用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权利的利益,为了使原告的诉讼权、和被告人、以及其他的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的保障,我国应该在共同诉讼的内容之中,加入共同侵权责任连带责任这一内容,不应该将其划分到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之内。因为,在连带债务关系中,一个人就可以对到期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进行赔偿,所以,原告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要求对方还清所有的连带债务。而此时,债务人的个别请求权和全体责任人的共同请求权是单独存在的,连带责任债务人有单独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三)提供制度空间,满足当事人需求
  我国的政府作为诉讼程序整体的设计者和开发者,理应满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在选择程序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制度空间,从而满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需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对诉讼的公正和效益两者之间的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寻求一个使二者的价值能够达到平衡的中间点,在此基础上,对程序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设定。而在日后的立法过程当中,应该制定相应的实体法程序,作为其立法的标准和依据,并采取一些高效率的方式和手段,从而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最后,程序法在设计和制定的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到实体法现有的规定、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等元素,从而确保程序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总结
  在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中,连带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给民商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可以進一步的提升当事人在民商法中的法律责任,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进行维护。然而在我国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必要公共诉求这一内容,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制度空间,从而确保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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