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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最近几年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遭到大量曝光,虐童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扩散,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幼儿园有义务照顾每一名儿童的健康,但虐童事件的曝光给了社会一个警告,在某些角落中存在着这种耸人听闻的事情发生,因此本文结合真实事件进行分析,对我国法律处理虐童行为的方式进行介绍,探讨虐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相信经过法律的约束,虐童事件的发生率将会逐渐降低。
  【关键词】虐童事件;法律法规;问题;建议
  一、辽宁沈阳虐童案件的处理结果
  随着近年来大量幼儿园虐童事件被曝光,社会上对于虐童的关注也逐渐加深,而2016年辽宁沈阳小小幼儿园虐童事件被曝光后,当地警察利己对虐童的幼师林某进行刑事拘留,并在次日对该事件进行立案,随着案件调查的加深,在近一年的调解过程中事件仍未解决,最终在2017年3月14日上午,沈阳法院针对林某虐童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林某赔偿遭到虐待的四名儿童个两万元,之后林某和思维儿童家长接受判决并未提出上诉要求,截止到5月14日,该案件正式生效,判处的赔偿金也如数赔偿给四位原告。
  二、针对虐童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及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
  我国目前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相关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也是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唯一的保护法律,因此虐童行为在法律上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虐童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对虐童者进行判决时,也须依照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判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儿童在学校和幼儿园或托儿所上学期间,遭到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侵权者必须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改正。而且情节严重可以判定为虐童者,相关法律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幼儿园的主管人员依照法律进行处分。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在幼儿上学期间,学校或幼儿园职工对幼儿进行体罚及变相体罚,或者用言语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都属于虐童行为,必须责令直接责任人的上级进行改正,情节严重者需要依法进行处分。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是一种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必須依照法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民事处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幼童在幼儿园或学校学习期间遭到工作人员人身伤害者,幼儿园或学校的工作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教育管理职责时,可不承担该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这条规定明确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无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幼童进行侵权时,其责任推定的整体过程。当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范围内,才能免去侵权责任。而在林某虐童案中,幼儿园无法证明林某的行为属于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范围之内,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毫无过错,因此林某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教师的虐童行为属于其职务履行过程中对幼童的侵权行为。
  最后,如果虐童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这种情节恶劣的虐童行为应规划为刑事犯罪行为,具体的罪名主要包括,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猥亵儿童罪等。我国的刑法已经作出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人对儿童进行虐待,并造成儿童轻伤,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名,家庭成员对儿童进行情节恶劣的虐待时,也可以构成虐待罪。而情节严重的侮辱儿童,即可构成侮辱罪。
  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综合以上提到的内容,我国主要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目前的虐童案件,并在过程中结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刑法,针对违法者如何进行法律判决,判定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处理虐童案件过程中,相关的执法部门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执法行为。但仅仅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目前虐童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虐童行为的内容规定缺少相应的针对性,在原则解释上也缺少具体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某些法律规定,如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实施情节严重的暴力则依法给予处分,而如何划分,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执法机关针对责任人的虐童行为划分存在一定难度。
  在参考美国现有的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定后,我们发现美国法律已经对虐童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例如在区别虐待和体罚上,美国法律规定体罚内容为,教师使用木板或其他纤维板体罚学生屁股,而这种体罚的权利必须在经过学生家长的同意之后执行,否则未经过家长授权,教师无权对学生进行体罚,另外男教师无权体罚女学生。这些较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约束能力,美国美国法律对于虐童行为的划分相当细化经管,各个州都有其对于虐童行为具体的划分,但基本可以归结为六大类虐待行为,对儿童的身体伤害、对孩子的忽视、对儿童的性虐待、对儿童的感情或心理伤害、抛弃儿童、毒品或药品虐待。美国法律中这些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划分帮助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处理案件则更为公正,约束力也更强,因此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可以参考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细化我国虐童法律法规的细节,帮助我国法规加强执行性和公正性。
  (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威慑力不足
  中国现阶段处理幼儿教师虎待儿童的案件,基本都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处理,在行政处罚法范畴内可行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行政拘留,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吊销教师资格证;罚款。民事赔偿责任也比较轻微,主要是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等。相比美国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我国对虐童行为人的惩罚要轻的多。在很多州,虐童造成后果的,可以判一级重罪,刑期在30年以上,同时也会要求数额很大的赔偿。任何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看管的16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虐童产生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儿童作为社会的未来和家庭的希望,幼儿园接收的每一名儿童都应该尽到相应的义务进行照料,幼儿园无权虐待和体罚儿童,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规范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儿童意义重大,能够约束社会上频频发生的虐童行为,相信经过法律的约束,虐童事件的发生率将会逐渐降低。因此,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细化,加强对责任人行为的约束,达到保护儿童身心不受伤害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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