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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


  摘 要:当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审理过程中可以发现,其证据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对整个案件的判决产生了负面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针对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并以此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
  当前,严惩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的共识。然而,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调查与审理过程中,却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取证、认证难。这样一来,就可能使得家庭暴力犯罪有机可乘,让法律的警示与威慑作用荡然无存。
  一、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的问题
  1.免证特权
  一直以来,由于我国传统家庭与法律观念,导致部分民众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只是"家丑",非家庭成员无权对"家丑"进行评判或者惩处。这就导致一些家庭暴力犯罪的施暴者躲过法律的惩罚,同时法律也失去了实质性的威慑。许多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就处于长久的暴力威胁中,受到持续、持久的伤害。同时,部分家庭成员虽然不是直接施暴者,但是对家庭暴力行为选择了隐瞒,成为帮凶。而在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同样列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虽然这一条款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然而也导致了家庭暴力犯罪取证难的问题。许多家庭暴力犯罪的第一现场目击证人恰恰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一旦他们拒绝出庭作证,那么就有可能使得施暴者逃过法律惩罚,给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1]
  2.证据种类
  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在其中将法定证据分为了八种类型。针对一般犯罪,八种类型证据已经可以涵盖所有定罪量刑所需要的证据。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证据的种类也存在特殊性。而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暴力犯罪所处场景的特殊性,也就是家庭。目前来看,部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当中,会出现家庭成员为了维护家庭稳定而拒绝出庭作证或者给出证人证言的情况。同时,家庭暴力犯罪的类型较多,除了身体暴力以外,还包括精神暴力带来的伤害,而这一类型暴力行为的取证难度较大,一旦受害者缺乏意识,未及时就诊或者固定证据,那么就会导致证据的消失。
  二、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实行免证特权例外
  前文笔者已经提到过免证特权会导致证人为了维护施暴者而拒绝出庭作證的情况,使得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2]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实行免证特权例外的方式。所谓的免证特权例外指的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家庭暴力犯罪中,免证特权应当不予以适用,这样一来,才有可能取得直接证据,从而对家庭暴力犯罪有一个公正的裁决,体现法律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接受应有的惩罚,给予受害者应有的公平与公正,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2.增加证据种类
  增加证据种类对于解决当前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着巨大帮助。所谓的增加证据种类指的就是在现有八种类型之上,再增加几种证据类型,根据笔者的经验来看,应当增加的证据种类有四种,分别是传闻证据、品格证据、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词。[3]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来看,传闻证据同样适用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当中。传闻证据可以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帮助法官对整个案件的案情进行判断。同时,传闻证据的适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害怕出庭作证后被报复的证人,揭露施暴者恶行的同时,尽可能做到对证人与受害者的保护。品格证据是反映一个人品行的证据,其证据可以与被告有关,也可以与受害人或者证人相关。品格证据的适用可以帮助法官通过对某一人品行的判断来审视整个案件,从而做出较为公正的判决。未成年人子女证言是由未成年人提供。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对于未成年证人的证言证词有所限制。纵然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状态,同时未成年人极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因此,为了确保未成年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可以设置不同的具体标准对未成年人的证据能力进行裁量。最后的受虐妇女综合征专家证词能够解释受虐妇女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判决同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实行免证特权例外以及增加证据种类这两方面工作做起。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同时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着极大帮助。
  参考文献:
  [1]闫彦彦.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17.
  [2]陆明明.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实践难题与对策——兼论《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再完善[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15(3):43-47.
  [3]张宇驰.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中的证据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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