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超过范围和标准的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提醒: (一)基本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情况2: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强调: 一是必须满足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两个补充才能扣除,仅给部分职工支付的就不能扣除; 二是必须实际支付,部分企业采取先计提后支付的,应该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三是扣除限额,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情况3:汇算清缴前扔未实际缴纳的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情况4: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社保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准许在税前扣除。 提醒: 若是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已计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情况5:公司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的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非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与公司的业务若不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情况6:支付社保局的社保费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因此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提醒: (1)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3)社保费滞纳金相当于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或者合同罚金属于按照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7: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8: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9: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10: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但已经超过5年的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应作为被补缴当年费用处理;补缴年度应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被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但是若超过5个年度的,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郝守勇,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传播财税知识、解读最新税务政策、提升财务人员做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