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内地共有16个省份、22个城市开通了城市轨道交通,涵盖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和有轨电车等多种类型,运营线路84条,线路总长度2 481 km,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和天津均有4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2013年,全国城市轨道运送乘客109.19亿人次,占城市客运系统客运总量的8.5%。轨道交通在方便百姓出行中承担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运营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现状 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起步较晚。2000年前,全国仅有北京、上海、广州3个城市拥有轨道交通线路。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对快速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我国的轨道交通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自2007年起,国内各大城市分两轮递交了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第一轮城市为15个(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深圳、南京、重庆、武汉、杭州、成都、苏州、西安、哈尔滨、大连、长春);第二轮为10个(宁波、无锡、长沙、郑州、福州、昆明、南昌、东莞、沈阳、厦门),其中绝大部分城市都已获得国务院及发改委的批准。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等15个城市的轨道交通投入运营。2010-2015年,全国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将达到1 700 km,我国的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各地安全监管的工作 自2009年交通运输部履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责以来,行业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总体来看运营平稳有序、安全可靠。2013年,企业平均准点率达到99%以上,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平均低于国标要求的0.4次/万列千米。为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各地不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摸索好措施好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探索一体化管理体制 部分城市逐步建立了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管理体制,保障规划、建设与运营的有效衔接,规避前期规划、建设给后期运营安全管理和服务组织遗留困难与安全隐患。如:北京和上海均由市交通委员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职能;西安设立地铁建设指挥部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深圳成立轨道交通建设指挥办公室,负责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 注重法规制度建设 各城市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条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城市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制度,促进政府监督、企业运营、乘客乘车等相关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19个城市中,上海、武汉、昆明等11个城市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或者管理办法,其他部分城市制定了运营安全类管理规定。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运营企业与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营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组建了"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网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及防范事故措施等,逐渐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运营安全管理,各运营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管理、行车、客运、施工、维修养护、消防、应急管理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如成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54个,安全操作规程19个,形成了以"基础管理、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安全保障、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为基本框架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 多数地方政府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发生突发事件时的人员疏散、公交接驳、部门联动、指挥协调等要求。运营企业大多数建立了"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程序"多层级的预案体系,注重采用桌面演练、现场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现场处置能力。 重视公共安全防范 为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形势,公安部于2014年2月24日、6月27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地铁公交安保工作。各地公安部门成立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在车站设立公安值班表,配备警力、保安进行日常巡查。北京、上海等地组织开展了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 自2013年12月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活动,排查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进一步厘清了今后的工作思路,有效促进了当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在专项活动开展前,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研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隐患排查明细表。 对于企业,确定了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车辆及车辆基地管理、设备系统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10个可能存在运营安全,需要进行深入排查的问题。 对于政府部门,则明确需要深入排查隐患的方面:是否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引导、平衡措施和方案。《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发后,对新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是否按要求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组织程序是否规范、安全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存在未达到条件载客运营的情况;对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是否定期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内容包括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组织程序是否规范、安全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是否有存在运营安全隐患继续运营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是否设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否开展监管工作,是否建立了运营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有专门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组织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等。 在《通知》下发后,相关省市迅速动员,组织有关城市进行"拉网式"排查。2014年3月前,按照"安全检查全覆盖、安全隐患零容忍"的总体要求,各地政府管理部门对照职责要求和制度建设情况完成自查;运营企业通过岗位互查、班组自查、公司抽查等方式完成自查。2014年3-4月,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专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问询、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督促指导专项活动开展。2014年5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3个督导组,分赴上海、成都、昆明等9个城市开展督导,从地方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两个层面,检查专项活动开展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地方政府和运营企业将专项活动作为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剖析深层次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落实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做到"整改一批、杜绝一类"。对于检查发现的大部分问题,企业已及时整改。对于整改需要时间较长或客观上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企业制订了整改计划和专门防控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编辑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