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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讲法定职权请先讲法定责任


  近日,上海浦东一名6岁女童小甜因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离家最近,而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回应,被告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一审判决后,小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但是,我们还需明确,法官说当地教育局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只是指履行了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的职责,而非指均衡布局小学的职责。事实上,地方政府均衡布局小学的职责在前,而划定对口招生的职责在后。在观察这一案例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区分这两种职责,进而理解均衡布局学校的重要性。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表明,合理规划和布局小学,是地方政府依法必尽的责任,且只有合理设置小学的布局,才能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真正就近入学,而非搞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相对就近入学。
  笔者认为,要谈当地教育局是否履行了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责,得先看他们是否尽到了合理布局小学的责任。因为适龄儿童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分。而要做到合理划分,必须得有布局合理的学校。如果没有学校,谈何合理划分?又如何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如果地方政府确实尽到了责任,那么,说他们履行了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的职责是有道理的。
  从报道情况看,教育局方面称,小甜的户籍地址没有在《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里,是因为她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建设小区住宅,搞规划,未向教育局征求意见,固然是规划方有错,但是教育局也有主动了解小区建设规划的责任。假若教育局的工作做到位了,也就不可能出现小区没有对口小学的情况。
  报道还说,根据2010年的规划,洋泾社区小甜户籍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那么,2010年就存在的班级规模不足问题,为何到2015年还没有得到解决呢?
  虽然上海女童小甜依法起诉当地教育局败诉了,但此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就近上学的权利,如果适龄儿童的就近上学权利被侵犯,那么,他们的监护人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的。
  另外,这则消息还是给我们留下了更多的思考空间:就近入学不是相对就近入学,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要看两大因素:一是就近,二是实际学位宽松度。
  对教育管理者而言,只有尽到了合理规划和布局学校并建设学校的责任,才能谈到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的法定职权。否则,不谈法定责任只讲法定职权是缺乏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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