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 入驻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以"坚持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合法公民,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人才聚集地。 第三条 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依托重点产业项目,重点孵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延长孵化或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 毕业条件 第五条 入驻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其中二条的应当给予毕业: 1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3 .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 、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 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主要根据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来决定入驻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 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提供以下材料: 1 、毕业或延长孵化申请,说明毕业或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2 、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孵化项目完成情况,目前达到的生产规模,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企业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孵化期满,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要根据入驻企业提供的材料审查入驻企业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毕业。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孵化期间有较大发展的,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以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化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入驻协议,延长孵化;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研究及开发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 入驻企业孵化毕业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能迁出孵化中心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孵化时间。 第四章 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第十条 入驻企业从孵化园毕业以后,孵化园应当跟踪其发展情况,保持与其联系。 第十一条 可以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允许毕业企业共享孵化园的服务设施和资源,继续享受孵化园为入驻企业提供的优惠待遇和孵化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与毕业企业的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申请进入孵化园和正在孵化园孵化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孵化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