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知识产权诉讼与其他的民事诉讼案件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其中最关键的则是对证据的保全环节。在此,文章就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概述,论述了保全的标间证明规则,分析和探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实践。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内容;规则;制度实践 一、引言 证据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多部法律、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了规定。一般而言证据是对过往的意境发生过的事实的还原,但知识产权在取证上具有证据隐蔽性强、存续时间短当事人无法自由取证等特点,加之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很多的证据存在着被篡改、销毁或者删除的可能性,从而造成证据不全、保全困难,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内容分析 1.保全主客体 在对证据进行保全时,大多数的保全客体主要是与案件有关的侵权物、侵权现场以及对侵权所得凭证会计账簿的证据等。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证据保全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但在实际生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也都具有保全功能。申请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在此之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侵权产品进行固定,以便在诉讼中能够证明侵权产品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关系,从而防止被侵权人混淆侵权人所提供的产品来源,进而否定自己的违法行为。 2.保全方式 侵权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并非都具有相同性,因此在保全行为实施时也结合证据的特点、种类而采用不同形式的保全措施。一般对于物证可以通过勘验笔录、视频、图片以及复制品、原物的查封等予以保全;对于书证,最好的方式是对原件进行提取,或者采用照片、复印等予以保全;对于视听资料,可以以录音、录像、监控等方式,或者直接对计算机内容加以保全;对于人证基本上都是当庭作证、庭外笔录、录音等方式。 3.保全担保 证据是诉讼成败的依据,但同样有些证据会在诉讼期间仍然存在着其社会和经济价值,它的保全很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此时申请者就需要提供担保。因为诉讼的结果会随着案件的深入和明朗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并不一定会取得成功,那么一旦被告胜诉,那么证据保全期间所产的损失也会在原告提供的担保中来承担的,同时也避免了证据保全制度的滥用。 三、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的表见证明规则 (1)现行法律在举证上一般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表见证明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弥补了证据规则的机械性和僵化性,对侵权案件的事实发现、促进公平正义都有着巨大的保障作用。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不仅要提供自己就该产权的所有权或是合法使用的证明,还要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作出证明,以此为基础,便于法院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證据保全资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对权利的滥用行为,维护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加强作用。从实质上将,表见证明的本质既不是一种举证责任,也不是降低证明标准的手段,而是法官在穷尽了所有证据手段之后借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方法和途径。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对表证明法则予以适当运用,是发现案件真实,接近实体正义的重要途径。 (2)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代表的不是一类具体的事物,而是其相对应的技术方法,它没有实体性,又极易被转移和隐藏,加之科学技术的发达,导致权利的边界也愈加模糊,这些增大了申请人对证明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难度。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法院在要求申请人进行举证时,也会视情况而定,不会超出申请人的能力范围,提供过于严格的举证要求。另一方面,就算申请人能够提供这些严格的证明,但法院方面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进行分析鉴定,由此可以极大地避免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证明的分析鉴定上,堵死被侵权人转移证据的后路。再者由于证据保全是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的,故而不会做出严格的证明标准来要求申请人,但并非放置不管,而是设定一定的标准将其规制,既可以符合申请人能力范围,也便于法院方面裁量定夺,表见证明规则就成了解决此类难题的最佳使用原则,有效缓解了侵权证明复杂性和证据保全紧迫性之间的矛盾。 四、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实践 1.证据保全的启动 如前所述证据保全在既有诉中保全也有诉前保全。因此保全申请的启动要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入手,这些内容体现在申请人与知识产权之间是否有着直接的关系,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的关系证明。另外申请理由要合理、合法,做好"证据易失性、不可重现性"和"证据不能收集"的评估。其次,申请人要自己举证,用原始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被侵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证据保全措施的基本要求。 2.证据保全的审查 在实际的案例中有很多人都将证据的调取和证据保全混为一谈,但保全是为了证据的消失或是后续难以再取得,而取证则是因主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根源在于证据本身难以让人接触的特征。无论是自己还是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保全这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因此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时要明确证据无法收集的根源,从而分清是申请主张是取证还是保全,由此才能更好的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 3.证据保全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侵权诉讼案件时都会当庭给出一定的时间来听取辩论双方以及控辩双方律师、公诉机关等的辩词或主张,虽然原被告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为作出最终的审判前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证据保全既可以为当事双方的质证提供证明资料,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些商业机密的泄漏。 五、结语 在信息社会的环境下,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中,立法机关要针对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将该项制度予以完善,并纳入到现行法律体系中,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宋双.《论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 [2]梁洁.《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特殊性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影响》. [3]纪淑璐.《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