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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改革的历史分析


  摘 要:中国的经济改革的起始,研究者有一个共识就是从农村基层自发的包产到户试验开始;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对国营企业的改革也如农村的包产到户一般是自发的、即自下而上进行的。1978年之前,国营企业几次并不成功的改革都是伴随中央和地方行政分权改革进行的,当时的看法是:(1)国营企业是主管部门的附属物,是上级"拨动的算盘珠, 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交给地方更大的自主权,企业自然也就随之"搞活"了。(2)地方作为企业的管理机构,应该比中央距离企业更近,能够更快、更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经营情报。本文将对国营企业改革分三部分进行历史分析即:传统国营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国营企业改革的过程以及国营企业改革措施评述。
  关键词:国营企业;改革;历史分析
  1.传统国营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属于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由国务院下设的许多经济管理机构分工管理,如,铁道部、工业部、交通部等,各个行业都由各自归属的行业部门进行全国范围的统一计划、统一管理,这种垂直的管理方式被称为"条条"管理;而受毛泽东关于"行政分权"思想的影响,中国各个地区的政府(省一级政府)统一管理本地区的经济,中央政府中管理经济的机构,在省一级政府中也有一套一模一样的设置,产业结构以地方为中心形成一个个"独立经济体",企业之间完全相互隔离。甚至同产业中的上下游企业之间都几乎没有直接联系,相互的沟通基本上完全经由政府机构中转或代办。因此,每个地方的国营企业都集中受当地政府管理。这种地方政府对本地经济的管理模式被称为"块块"管理。"条条"管理方式的缺陷在1978年被认为是隔断了行业之间的联系,不利于实行专业化协作,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能源的浪费;"块块"管理方式的弊端,则是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造成地方封闭市场的出现不利于全国市场的统一。
  尽管,1978年之前的国营企业改革,一直以"行政分权"为手段在反复试验着,但企业方面仍然未能摆脱各种官僚体制和刻板的政府文件的层层束缚,企业缺乏最基本的经营自主权,它们就像棋子一般受各种国家机构的控制和约束。它们无法决定生产的产品和数量,没有自主招工权,在生产投入上没有话语权,甚至连雇员(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职工)的工资都由国家决定。除了名义上的概念,这些国营企业实际上没有一点与"企业"两字沾边。正因为如此,国营企业改革的第一次尝试,便是提高企业自主权,让它们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也有学者将扩大企业权力称为:"企业自治"。顾准和孙冶方是最早对苏联计划经济模式提出批评的中国经济学家,同时也是最先强调经济原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中国学者。他们两人都认为,国营企业应当是自主逐利的经济实体。
  1978年9月,国务院务虚会提出,在今后的改革中一定要给予各个企业以必要的独立地位,搞活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时任国家副主席李先念在会上的讲话中说:"企业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必须认真注意发挥企业的积极性",要给企业以"经济权限和经济利益",不能"把各企业当作任何主管机关的附属品,当作只能依靠上级从外部指挥拨动的算盘珠。"李先念在回顾以往不成功的改革尝试时说:"我国已经不止一次改革经济体制,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在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往往从行政权力的转移着眼多,往往在放了收、收了放的老套中循环,因而难以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随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国营企业扩大权力改革的决定正式公布,其中对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表现进行了如下表述: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他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应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采取这些措施,才能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普遍地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中国的特色在于经济上的财政分权和政治上的行政集权,行政集权的主要表现在于中央对人事任免的严格控制。在1978年之前,决定政府和党内官员升降的原因主要是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对中央的忠诚度,而在改革时期,官员晋升的条件更多地是与其任期内的表现,尤其是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表现有关,在改革开放之初出现的赵紫阳、万里等官员便是一例。
  当然,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并不总是被研究者称为"缺陷",钱颖一、许成钢和罗兰等人认为这些特点恰恰是中国实行渐进式经济改革的必然结果,他们认为,中国有足够强大的地方政府,这是毛泽东时代几次中央与地方行政分权所带来的,尽管,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形成了如苏联一般的"条条",中央部委垂直领导;"块块",地方政府(省级单位)领导,但此后的发展,"块块"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地方(块块)和部门(条条)的冲突不断,而赢家并不总是后者,因此,中国的"块块"领导的经济体制被称为"M"型结构,而苏联以"条条"为主的领导体制被称为"U"型结构。"M"型结构因为享有更多的信息,使得改革能在基层实现得更为自然和顺利;但是,由于是每个地方政府单独行动,M型结构的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规模效应。
  2.国营企业改革的过程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1978年10年,四川省委选择了不同行业、不同行政等级管理下的六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实验。这六家企业是:宁江机床厂;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四川化工厂;新都县氮肥厂;南充丝绸厂。因为是最初的试点试验,"扩权让利"的范围非常有限,基本归纳为三条:逐户核定利润指标,并规定当年增产增收目标;允许在年终完成计划后提留少量利润,作为企业的基金;允许给职工发放少量奖金。
  1979年2月12日四川省在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关于扩大企业权力,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在这份意见中,企业被赋予的权力第一次登上了政府级别的官方文件,文件提出企业可以拥有:利润提留权;扩大再生产权;多提留固定资产折旧权;外汇分成权;灵活使用资金权;销售部分产品权和计划外生产权;惩处权。
  1979年2月19日,《人民日报》社论提出: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同年3月13日-2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企业管理改革座谈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3个市的8家国有企业进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这8家试点企业是:首都钢铁公司、北京内燃机厂、北京清河毛纺厂、天津自行车厂、天津动力机厂、上海汽轮机厂、上海柴油机厂和上海彭浦机器厂。除这8家企业的负责人外,还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一机部、轻工业部及外贸部的负责人以及几位理论工作者参加了这个座谈会。讨论的主要成果是决定给试点企业十个方面的自主权,形成一个会议纪要,由国家经委下发文件,决定正式开始试点试验。至此,中央政府开始对企业扩大权力的具体措施以及权力范围正式作出决定。
  3.国营企业改革措施评述
  首先,以增加从业员收入并对超出计划产量的部门以及额外劳动部分发放奖金等形式,刺激职工和企业家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这部分奖励资金来自于企业利润中除上缴国家部门的余额,即"留成"。 从1980年起,约有6000个达到计划指标的大型国营企业获准保留一部分利润为自己支配和使用。各个企业的留成比率有大有小,计算留成额的基数也不相同,这个基数通常就是利润总额,但有时候是利润增长额,有时候则是超计划的利润部分。另外,也有一些企业已经进行上缴利润税,将纳税后的利润留归自己的试点。这些安排以及在此以前各种试行办法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留成的利润不大,只占总利润的一小部分;个别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自行决定这笔资金的用途,不过政府鼓励它们把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实际上为四分之一左右)作为奖金,按个人或集体的表现发给工人。另一个受到赞许的用途,是用来改善工人福利,特别是多盖住房,这方面也占去大约四分之一;剩下来还有一半,就用作投资来改善、更新和扩充企业的生产能力。
  企业现在可以在完成定额之后,根据需求情况和对自己相对有利的条件来选择生产哪些产品,在实行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过对计划定额进行较多的讨论和商量,讨论和商量的对象除了产品的数量外还有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质的数量以及运输部门将物资送达的时间等等,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新旧体制转换时期,许多部门并不总是以改革利益为导向地配合,因此,计划外产品的生产的数量并不大。
  企业组织结构并未在扩大企业权力的改革中有大的变化。原企业中负责物资购买和产品贩卖的部门—"供销科"由原来的采买企业需要的原材料为主,改为推销企业产品为主,当然,这些产品是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后生产的富余的产品,例如,四川试验企业中的重庆钢铁厂每年生产能力为60万吨钢材,1979年国家对该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为55万吨钢材,在完成国家计划后,重庆钢铁厂的推销人员全国范围内推销产品,当年自己推销的钢材达13万吨。
  扩大企业权力在另一方面是国家让渡出一部分利润给企业,改变过去统收统支的制度,让企业拥有一定的财权,以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最初的办法是设立企业基金,紧接着是扩大企业自主权。1978年4月20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简称工业30条),提出"设立企业基金"。11月25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决定从1978年起,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企业根据完成国家下达的8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情况,可提取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0.5%至5%的企业基金,凡是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以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基金和发放奖金同时恢复计件工资和奖金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78年5月7日),建立企业基金在统收统支制度下作了一个小小的松动。扩大企业自主权则进了一步,用"利润留成"替代了"企业基金",企业留利的使用也从职工福利扩大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赋予企业一定的计划外生产、销售等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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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先念.李先念文选.人民出版社.1989
  [3]姚洋.作为制度创新过程的经济改革.格致出版社.2008
  [4]宗寒. 国企改革三十年亲历记.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董辅礽、唐宗焜、杜海燕.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变革研究.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程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外资》、《管理观察》期刊上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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