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无罪推定的确立与实施是国家法律进一步完善的重要表现,重在强调控诉方一样担有法律责任,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方的权利。无罪推定的确立,为完善国家法律内容,维护人民权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是基于道德基层在社会生活中的映射,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中应享有的权益。无罪推定的确立,是国家进步的表现,是对人人平等享有权利最好的诠释,是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的表现和有效保障。 关键词:无罪推定;涵义;刑事诉讼法;完善研究 社会秩序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周而复始的维护,正是因为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持有正义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样的,我国法律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为维护社会安定、国家富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古代,更加强调对有罪之人的严惩和和借此对社会人民的警示,所以有"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这样毫无道义和正义而言的观念,尽管有志之士曾为改变这样不公正的现象做出努力,但无奈于统治阶层的独权专政,因此,古代的法律统治并不严明。在近现代时期,国家封闭状态被打开,融入了新思想及新理念,法律逐渐被改善,逐渐走上严明公正的道路上来,为实现人民权益最大化打开了公平的大门,实现了理想中严谨有序的法治社会。尽管无罪推定的确立几经周折,在新中国成立后数次被提议确立未果,但国家法治理念的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保证人民的权益,所以在1966年无罪推定最终被确立并实施。就目前来看,无罪推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善以此确保我国法律严明有序的应用程序,保證所有人民最根本的权益。 一、无罪推定的相关内容 无罪推定在中国乃至世界多个国家被确立执行,但各国法律中对无罪推定的释义却各不相同,就个人观点,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第一、在举证过程中,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的相关内容。正常案件在审查过程中,控诉方对被告方犯下的罪行有指控的权利,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将被告方告上法庭,但相应的,控诉方在指控被告方罪行时,同样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方最终没有被证实如控诉方所指控那样所犯下罪行,控诉方应当承担指控被告方有罪的责任,承担一定的责任。无罪推定的内容这一观点中,认可被告方在审讯过程中保持沉默,这是被告方应享有的权利,被告方可以不开口争辩,既不用证实自己的罪行,也不需要为自己辩护自己无罪的结果,无罪推定赋予被告方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不被强迫,保持沉默;第二、无罪推定在正当审讯程序中作为构成要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锁定多个犯罪嫌疑人目标时,要求在第一时间内排出其他无罪人员,最终快速有效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事实上,无罪推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进行的保证,应当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在刑事诉讼审判前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通过无罪推定这一法律保证,进行人身权益的维护,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体现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审判前有将自己保释的权利。无罪推定提出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程序透明化、合法化、公正化,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维护过程;第二、无罪推定涵义多方面的延伸 无罪推定在世界多国历年的推行中,逐渐出现了两极分化的阶段,最终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分组阶段,但两派中实施的程度及相关的内容有着不尽相同的地方。在我国,更多学者对无罪推定的态度也是不相统一,但无论是怎样的态度,都不能否认无罪推定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更好的向前发展起到了莫大的推动力,在未来社会发展中,无罪推定的内容也的确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提升。 二、关于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中的完善原则 1.对其进行完整有序的表述 对于无罪推定的相关描述,各方学者有其自己的见解与态度,但无论是怎样的表述,最终的表述内容离不开基于法定内容的判断,及体现公平公正进行社会维护的原则,这对于推动无罪推定的未来发展有着莫大的肯定意义和维护意义。在此基础上,应当合理有效的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内容判定,将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功能阐述出来,合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相关权益,鉴于多方面的参考内容和无罪推定的实施标准和原则,无罪推定的大体涵义如下:基于法律的维护原则,任何受刑事指控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公开、公正进行合理审判前、未对其进行一切辩护所需保障法庭之上、未判定其有罪前,定其无罪。 2.维护被告人权益,禁止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 法律实施的出发点是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将法制化社会推行更加透明化,合法化。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合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律程序进行提审,无罪推定赋予了被告人对强迫其自证有罪的行为做出反对的选择,可以用保持沉默的形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维护自己合理的权利。在实现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应当禁止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的行为过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这一点和无罪推定的内容相吻合,应当合理进行案件审查过程,避免有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的现象出现,合理维护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3.提供律师讯问在场的权利 提供律师讯问在场的权利也是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之一,要想将无罪推定内容更好的推行下去就要多方面进行完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应享有律师讯问在场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有权利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审讯过程中,享受保持沉默的权利,询问过程中,但这一权利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使用情况,具体使用内容要视情况而定。我国法律正向更加透明化和公正化方向发展,离不开所有人的有力支持和社会人民的共同遵守,只有将严明有序分法律推上社会发展的正常轨道,才能够使社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政法论坛,2012,01:10-23. [2]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2,07:72. [3]崔丽.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10:48-49. [4]李鹏.论无罪推定的含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02:233. 作者简介: 顾邺文(1989~),男,汉族,籍贯:山东肥城,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