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机关 年 月 日检查和调查,你 ( 单位 ) 位于市 建筑物、构筑物 ,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 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构筑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 条 、 《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六十 条 第三款、《 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 第八条第一款和 第二十一条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于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位于武汉市 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你认为本 决定 侵犯你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 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本 决定 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