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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中心城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中心城,是指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备案建设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条 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地类为农用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地上建筑物处理,对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函告城管部门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处理。
  规划部门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遥感督察图斑情况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将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违法建设函告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权依法进行处理。重大违法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国土管理委员会研究。
  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提出性质认定意见,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开的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许可证要求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经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意见出具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意见;住建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委托相应资质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进行施工安全措施检查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出具意见;施工图纸审查、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施工安全措施检查均符合要求后,城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已实施的工程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评估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依法进行处罚;城管部门处罚到位后,规划部门审查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并补缴相关规费后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后续建设过程纳入建设工程正常监督监管。
  (二)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严重违反"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蓝线、绿线、黄线、红线)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经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意见出具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意见。按照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事权调整区域职责,认定为可以拆除的,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认定为不能拆除,没收实物的,分别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决定后,移交国资部门处理,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认定为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的,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工商、卫生、文广新、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国土、规划、住建、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审批图纸、处理意见等信息共享制度。
  第九条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东营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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