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时期,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的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升,使得我国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上出现的债权与债务问题。因此,如果不能对社会中出现的债务关系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将会严重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在文中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以及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了国外的破产法适用范围对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新破产法;适用范围;思考分析 我国的新破产法的确定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之中,使得我国的破产法逐渐地与社会发展相符合。新破产法的出台与传统的破产法相比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进一步地理清了债权与债务关系。但是,其适用的范围仍局限在法人的范围之内,并没有新的改变。因此,在当前时期对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及不足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主要是指哪种类型的债务人可以应用破产法对债务清偿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我国破产法发展的过程之中,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其根本的问题仍然没有改变。 (一)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1.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破产法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一致的,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始逐步地走向正轨。在198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破产法之中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而对于其他的所有制企业并没有将其纳入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之中。为了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1991年对破产法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对其他法人的破产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说明,以实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补充。 2.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度不断提高,1986年所颁布的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之中出现的各种的问题,因此,针对企业的新破产情况,全国人大于1994年开始对新的破产法案进行起草。但是,在起草的过程之中,由于意见不一而导致对新法案的延期。直到2003年有关新破产法的法案才从新开始启动,经过一年时间的讨论,终于在2004年确定将新的破产法案进行审议。2004年的破产法草案实现了对1986年出台的破产法的有效补充,其适用范围被扩大至包含一切企业在内,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新发展,有利于保障企业法人的现实利益,对于社会公平和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在新破产法案草案订立的过程之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是既然破产法的适用应该被扩大,但是这个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包括自然法人在内。经过激烈的讨论过后,立法者认为,将自然法人纳入到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内在现阶段还不具备现实的基础,即在当前时期我国社会还缺少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因此,关于自然法人是否应该被包括在破产法之内还有待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二)新破产法中的关于其适用范围的不足 在我国的破产法之中并没有将自然法人包括在其中,与此同时,像非企业法人有关的债务关系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其主要适用的范围主要还是企业法人的相关破产问题。在新破产法起草的过程之中曾经想使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但是,在实际的讨论之中并没有实现对旧法的突破,其范围并没有实质性地扩大。这就使得刚颁布的新破产法在出台的那一天其实就已经过时了,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的经济生活之中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不断地扩大,同时,经济活动也在不断地复杂化,对于普通的消费者和商自然人而言,更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之中,必然要對破产法进行彻底地修改,将与之相关的行为主体包括在内,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国外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国外关于破产法范围的确定主要包括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商人破产、一般破产、折中破产等。 (一)商人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以上三种观点之中,商人破产主要指的是只有商人才被包含在破产的范围之内,换言之,破产本身是一直资格,这种资格只有商人才能具有,同时,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仅适用于商人的债务清偿。这种典型的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观点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并且,在1807年法国颁布《法国商法典》,在其法典之中明确地规定了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因此,采用此种破产法的国家多数是法语系的国家,同时,有关破产的法律内容包含于商法典之中。 (二)一般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一般破产这种观点之中,其规定的破产法适用范围要比商人破产大一些,将商人和一般人都纳入到了其法律的范围之内。这种观点最早盛行与13或者14世纪的西班牙,在西班牙首先推行之后,奥地利、日本、德国等也纷纷采用此种破产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法国最先采用的是商人破产,在其发展的过程之中,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国吸取了西班牙等国家的经验,并且在1967年法国开始推行一般破产法。一般而言,采用此种破产法的国家都具有较为独立的破产法法典。 (三)折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折中破产这种观点之中,其破产法的适应范围较广,既可以适用于商人又可以适用于非商人。但是,对于商人与非商人其法律程序与法律原则是不尽相同的。折中破产的典型代表国家是西班牙。西班牙在1929年制定了《商法典》,折中主义的观点贯穿其中。后来,像阿根廷、葡萄牙、挪威等都将此种思想贯穿至其破产法之中。但是,究其实质而言,折中主义的破产法其实与一般破产法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在某种程度上折中破产法是一般破产法的表现形式。 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之中,采用的都是一般破产法,在个别的国家之中也会采取商人破产法与折中破产法。在现代的西方国家之中,其破产法一般都是借鉴一般破产法的经验。但是,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过程之中,三种有关破产法的思路已经趋于融合。特别是对于一般破产法而言,其中的破产法思想为现代破产法的订立提供了发展方向与指导思想,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一般破产法为我国破产适用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有效地借鉴。 三、我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向扩大化方向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破产法颁布的主要功能在运用法律的途径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将其中的债务关系进行理顺,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机制为破产法程序的实行提供必要的保障,这就是破产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破产法的主要功能。我国颁布的新破产法之所以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实现质的改变,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希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将自然人包括在内,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恶意讨债的发生。但是,在当前时期,我国还不具备将自然人包括在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内的社会现实基础,社会信息体系和财产透明状况还没有完全实现。因此,还不能完全通过破产法的相关法律程序解决自然人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我们也不难发现,不论是自然人,非企业法人,还是企业法人都是市场之中的民商主题,同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义务,但是,同时也会面临着不能偿还债务、破产的情况。所以,都应该平等地受到破产法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也在不断地增多,使得破产的情况日趋复杂,因此,应该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够不断地促进社会发展。 (二)更加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如果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对一些个体商户实行破产,就会使得他们仍然参与市场的经营与竞争,这样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使得市场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由于在新破产法之中将非企业法人排除在外,对其破产能力并没有给予承认,这就会使得本应该破产的小商户不能得到法律公平的对待,因此,这些人就会诉诸于非法律的方式要求对债务进行清算。这就会严重地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有序发展,使得社会的公平与法制遭到破坏。因此,必须依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地界定。 (三)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能将自然人、非企业法人包括在内,不能使其受到与企业法人同等地对待,就会使得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私人的行动,进而对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威胁。如果想要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势必需要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其扩大到包括非企业法人在内,这样将会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如果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企业法人在内,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和经济上的伤害,还可以给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得其能够有一个谋生的机会。与此同时,如果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债务人免除债务的偿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讨债与骗债的现象发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四、结束语 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地界定,不断推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是当前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与市场经济的新发展趋势相适应,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之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仅要包括企業法人,还应该将一些普通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包含其中,这样才能不断促进社会的公平,提高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张钦昱.让破产法成为债务催收的天平[J].中国经济报告,2017 (06). [2]陈夏红.2016年破产法的"真热闹"与"假繁荣"[J].海南人大, 2017(04). [3]刘湘羽.我国现行破产法上破产原因设计的评析与展望[J].法制博览,2017(05). [4]沈凌玉.国际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D].外交学院,2012. 作者简介: 陈波(1967~ ),男,汉族,浙江人。研究方向:海事海商法、经济法、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