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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务管理办法


  为严格县局财务管理,规范县局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经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机关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及年初预算办理,对违反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审核及支付。
  第二条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完整,报销经办人对原始凭证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机关财务实行审批制。报销金额小于1万元的,先由财务会计审核,再经办公室主任确认复核签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报销;报销金额1万元以上,必须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附有相关会议记录或"三重一大"审批表,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签注意见后,按报销程序,再经县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财务现金管理及报销方式。公务经费报销尽量减少现金支付,确需零星支付现金的,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支付现金,一次性支出大于500元,财务必须出具转账支票或者进行电汇。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补充细则。机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县局报销往返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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