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刑事裁判向犯罪分子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制没收犯罪分子财产上交国库的刑事司法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属于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长期以来该项工作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开展,因此,要想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就必须首先厘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 一、制约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原因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作为《刑事訴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虽然从制度上进行了框架设计,但在目前实践层面尚处于探索阶段,要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依据欠缺 首先表现为立法层面的欠缺。从执行依据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财产刑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范,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财产刑中罚金刑限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对犯罪关联财物的没收、追缴程序规定过于简略;财产刑执行期限缺乏明确的时限,立法的欠缺导致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方面随意性较大,使检察监督难以切入;其次,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有实行监督的权力,但是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如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方式、启动程序、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处理手段等没有进一步明确,导致检察监督难以达到实效。再次,在司法解释方面缺乏衔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各自的司法解释中就财产刑的执行监督缺乏统一的规定,使检察监督与法院执行无法有效对接,导致监督渠道不畅。 (二)对财产刑的执行重视不够 从近年法院的执行状况看,无论是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执行后都是上缴国库,因此财产刑执行的受益方是国家,没有具体的利益关系方,不像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有具体的权益人作为执行申请人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督促,对其中存在的违法活动提出异议。而财产刑的执行缺乏执行申请人,申请主体的欠缺使法院的执行缺少了利害关系人的约束。其次,财产刑由法院的执行庭来执行,执行庭不仅承担着财产刑的执行,而且承担着本院所有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执行,由于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既有当事人的申请和督促,又有诉讼费收入,法院执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高;而相对于刑事执行案件,由于财产刑数额小,又是无偿执行,既无利益相关方的督促,又无具体的执行期限,加之法院执行庭受人力物力等因素制约,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民事经济执行领域后,也就没有精力投入到财产刑执行方面。再次,财产刑只能执行罪犯的个人财产,否则就有违"罪责自负"的原则。而目前的状况是我国尚未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被告人的财产多属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但法律没有赋予执行阶段析产的审判权,因此,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检察监督是建立在财产刑执行活动有效开展的基础上,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法院执行部门不重视财产刑的执行。检察机关监督缺乏对象,监督的效果就很难体现,加上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主要集中在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监管场所上,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思想上处于漠视的状态。致使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基本上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二、对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对策 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刑诉法修改后,高检院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刑罚执行检察工作的要求,将原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相应的工作职责、力量配备都有所加强。这些都为加强刑罚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创造了良好条件。刑罚执行检察部门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从入额检察官中精选一批年富力强、业务精通的人员充实到刑罚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等新增业务的办理,以适应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另一方面,应以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检察部门的统一更名为契机,健全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 三、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建立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 即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将包括单处财产刑在内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七日内交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执行法院在没收财产刑执行开始后应将没收财产数额、数量、种类和存放地点等情况的清单送达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执行过程中发生比较重要的情况,如可能需要减免财产刑数额的,也应随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交检察院。执行法律文书备案便于检察院掌握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为监督财产刑执行提供前提条件。 (二)建立执行信息共享机制 执行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分别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建立自己的财产刑执行信息库,将财产刑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同时输入系统,并定期核对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与税务、银行、房产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有利于及时掌握罪犯的财产情况便于执行。 (三)建立执行时限制度 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相关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时限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没收财产是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所以执行时限是就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而言的。检察机关应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超过执行时限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及时监督法院执行。 (四)建立财产刑执行变更裁定制度 刑法就财产刑执行变更的实体条件作了规定,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对于经查证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财产刑的罪犯,不能以此影响其正常减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给予减刑予以鼓励,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可以再执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