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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究


  摘 要:由于受到传统认知的显著影响,婚前财产公证截至目前尚未受到较广范围的接受与认同。然而近些年以来,婚姻法整体上呈现完善化的趋向,民众也更加倾向于接纳婚前财产公证。这是由于,夫妻针对婚前财产如果能运用财产公证的举措加以约束,则有助于从法律视角保障婚前财产,上述举措也突显了理性化与客观化的婚姻问题视角。因此针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机制而言,应当将其置于新婚姻法的视角下,对于其中多层次的法律问题予以全面兼顾。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相关问题;化解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公证机构的认证下,针对双方现有的分割财产状态给予法律上的认证。从现状来看,针对夫妻财产公证一般可以将其分成婚后与婚前的两类公证模式。在这其中,婚前财产公证依赖于特定的财产协议,公证机构对其给予相应的确认,以此来全面明晰夫妻各自负有的债务义务与财产权利。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根本上意味着夫妻设置了明确性的婚前财产界限,因此符合了现阶段婚姻法的宗旨与目标。
  一、当前《婚姻法》针对婚前财产公证的界定
  依照新近的婚姻法解释,夫妻在涉及到各自结婚以前购置的不动产时,对其如果已经设定了相应的买卖合同并且获取了银行为其设置的贷款,那么在双方已经结婚的状态下,夫妻可以凭借现有的共同财产对于上述款额予以偿还。但是与此同时,上述不动产仍然属于偿付首付的夫妻一方。在涉及到分割双方现有的离婚财产时,有关部门应当遵照当前协议来妥善处置不动产。
  因此在现阶段的婚姻法中,夫妻中的登记方将会拥有婚前购置的特定不动产,其中前提在于婚前已经偿付了首期贷款。同时,法律还限定了父母即便在子女已经结婚的状态下为其购置房产,那么依然应当划归为子女自身具备的财产,而不能够将其归入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双方来讲,其可以凭借约定方式来划定现有的财产,运用书面方式对于上述要素加以妥善的界定。在某些情形下,双方如果并没能设定有关协议,那么婚姻法对其将会设置相应的财产分割规则,以此来约束婚姻存续中的双方。
  截至目前,婚前财产公证仍然没能受到较多的认同与关注。这主要是由于,传统理念侧重于维护现有的婚姻存续关系。在多数夫妻及其家庭成员看来,双方一旦构建了共有的家庭,那么意味着不应区分各自财产。在上述理念的前提下,多数夫妻尚未接受类似于AA制的婚前财产公证,认为此类财产公证意味着忽视了婚姻和谐。但是实质上,由于离婚以及其他纠纷而引发的纠纷较多集中于存续期内的各方财产划分。因此可见,夫妻如果没能预先设定上述的财产协议,则很有可能减损双方应有的核心财产权益。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问题
  1.妥善保护双方权益
  截至目前,仍有较多学者在致力于争论婚前财产公证。这主要是由于有些学者觉得上述制度倾向于富裕群体的倾斜保护,与此同时,对于婚姻中的男性也体现为侧重保护的状态。相比于男性而言,女性仍然承受着相对较重的婚姻负担。受到上述现状的影响,当前仍有较多夫妻倾向于将自身的姓名添加于房产证上。但是实际上,婚前财产公证有关的公证流程是相对简单的,运用简单的流程就可以保护双方各自应得的财产权益。在此基础上,如果涉及到双方离婚,那么运用上述的公证机制还能妥善规避潜在性的财产纠纷。相比于传统制度,建立于财产公证前提下的新型法律制度还有助于简化财产保护流程,对于化解纠纷的实效性予以显著提升。
  2.全面转变现有的理念
  婚前财产公证并非单纯为了离婚时能够明确分割彼此财产,其更是为了保护现存的婚姻状况。但从现状来看,各地民众并没能真正接纳此项制度,对其倾向于进行误解。因此針对婚前财产公证如果要致力于全面加以推广,那么必须从根源上转变传统认知,避免夫妻双方在面对界定财产与公证财产权时怀有某些误解。针对婚前财产如果能全面予以公证,则有助于杜绝纠纷并且妥善保护了存续的婚姻状态。
  3.侧重于财产权的保障
  与传统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侧重于夫妻各自应当获得的财产保障。因此在涉及到婚前财产时,如果能够借助公证的手段对其加以明确的划定,则有助于客观并且合理分配现有的夫妻财产。从根本上来讲,婚姻与恋爱之间具备显著的差异性,这是由于婚姻牵涉了更多的经济权益。即便是作为法官而言,其在面对繁杂与琐碎的婚姻事务时通常也很难对其予以明确判定。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最好能够凭借法律来限定各自具备的财产权边界。
  三、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建立于新婚姻法的宗旨之上,此项机制在根本上有助于妥善化解离婚与其他各类纠纷而引发的多种多样财产争议。从婚姻法具备的基本宗旨来讲,确立婚前财产公证的价值就在于优化工作效率并且杜绝潜在性的经济纠纷。然而实质上,婚前财产公证在现阶段尚未受到更多的认同,其中核心性的阻碍要素仍然在于传统认识给其带来的约束性。
  因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侧重于权益保护,对于处在婚姻存续状态下的双方都要给予平等性的保障。从公正与公平的视角来看,运用婚前财产公证在客观上有助于妥善保护各方权益,而不至于侵害到夫妻最根本的财产权。
  四、结束语
  婚前财产牵涉夫妻各自拥有的最基本财产权,对其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予以相应的认证。截至目前,与婚前财产公证有关的各项法律机制尚未真正达到健全,其中仍然暴露了多种多样的弊病与缺陷。因此在实践中,有关部门针对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的各项问题仍需全面加以明晰,确保能够从源头入手来转变民众针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知,同时也要完善现有的婚前财产公证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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