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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地位与作用


  李正华 吴业勤
  摘 要:社会的发展,需要协调好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国家认可的一种新职业应运而生。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必须符合相应之条件并经过培训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员并非是对应的公务员系列之工作人员,他们是纳入企业或者工会又或者其他组织之中的职业者。在劳动关系协调的大机制里,劳动关系协调员发挥着避免矛盾升级、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协调解决机制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将涉及到劳务纠纷处理的相关事务通常纳入到人事部门的职责范畴。但是,客观上人事部门往往又是做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劳动员工与之产生直接的冲突。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出现了增长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寻找一种企业、员工都能信任的一种非诉讼、非劳动仲裁的协调机制来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纷争显得尤为必要。劳动关系協调师,就是在这个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职业。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由来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萌芽
  2005年,上海在全国率先试行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来自市工会、劳动系统以及冶金、医药、商业、化工、运输、轻工等行业的50余位学员接受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培训。学员除了系统地学习《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合同原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外,还深入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和考察。考核合格的学生,领取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合格证书》,他们在岗位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①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建立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了当务之急。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颁发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的是从事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任职资格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员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中国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十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近万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②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地位
  (一)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定性
  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往往将单位划分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又或者划分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除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必要的事业单位外,社会服务性的工作逐渐脱离了行政系列。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须由社会的多个部门进行综合开展。因此,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会、劳动监察等相关的机构,以及企业的工会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还有劳动仲裁、审理劳动纠纷的人民法院相关法庭等,都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度地开展着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定位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并非是专属于某一行业或者特定人员的工作。它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的部门相当广泛。犹如从事法务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要求一样。③
  可见,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工会、劳动管理、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广义上的劳动关系协调员。持有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可经合法途径进入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责
  总体上而言,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标准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六大方面。
  三、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作用
  (一)避免矛盾升级
  不少的劳动纠纷,是源于员工对相关的劳动人事政策、法律、规章、单位内部的规定不甚了解,又或者是沟通不够而误解所产生的。如果有懂政策、法律,并且了解规章制度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经过事实的调查并平心静气、客观地进行分析,促使各方基于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彼此是可以求同存异地协商解决好问题的。
  (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何某某等人带着200多人联名写的求助信和相关材料,来到广西南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求助。此案涉及人数多、影响大,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帮扶中心立案劳动关系协调员一方面针对退休人员家属对相关改制政策存在的误解,耐心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与企业方多次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企业改制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获得企业方的理解和采纳。经过半年多的反复协商,事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已故退休职工家属的诉求得到满足。④
  (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劳动关系,不仅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发展,还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关联。劳动关系的协调,并非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的宣读和适用,而要在法律制度下追求共赢和多赢。因此,基于事实基础上的对应法律和制度规范,从多角度分析和思考,谋求心里认同感具有重要的意义。心理疏导被誉为"温柔的精神按摩",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正确的方法和讲人情的协调,才能保障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对勞动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对用工单位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个新的职业,开展工作也应当纳入创新之范畴。据报道,为及时掌握企业中存在的矛盾及风险隐患情况,一批"协调员热线"、企业QQ群等在宁波企中悄然兴起。⑤正确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地位和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劳动职业协调员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张培荣.劳动关系协调员破茧欲出[J].上海企业,2005(4):36.
  ②王宙.劳动关系协调师破茧而出[DB/OL].腾讯:http://finance.qq.com/a/20080115/001612.htm,访问日期:20170905.
  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凡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④我市加强劳动关系协调职业队伍建设[DB/OL].中国南宁网:http://www.nanning.gov.cn/AboutNN/ajnn/fzpa/201608/t20160825_644705.html,访问日期:20170905.
  ⑤余晓辰,周洁.基层"调解专家"持证上岗,企业老总"尝甜头"[DB/OL].网易:http://news.163.com/13/1111/07/9DCPFVST00014AEE.html,访问日期:20170905.
  参考文献:
  [1]刘娜,张晓萌.优化劳动关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证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7(01).
  [2]潘越.破解劳资关系难题——吉林首推"劳动关系协调员"制[J].中国经济周刊,2008(24).
  [3]陈京生.开发区总工会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班[J]工会博览,2013(11).
  [4]邓卉,戈红明."毛细血管"同样联动群众的"心跳"——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张菊英素描[J].人事天地,2016(4).
  [5]韦雨欣.化干戈为玉帛——新时期劳动关系协调师角色定位浅析[J].经营管理者,2015(33).
  作者简介:
  李正华(1963~ ),男,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吴业勤(1995~ ),女,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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