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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公车改革的实施方案


  宝塔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公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宝塔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区人社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现有编制 8 人,实际在编在岗 7 人。
  二、参改人员情况
  宝塔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参改人员共 7 人,正科 1人、副科 2 人、科员 3 人 、聘用 1人 ,改革后不再继续保留工作用车;改革后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 人;领取交通补助标准为:正科级 650元/人,副科级600元/人 。
  三、车辆保留与取消情况
  本单位改革前有车辆 1台,为必要的业务用车,车牌号为陕J 11668 (已于 2019年1月23日调拨至宝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车改节支情况
  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总支出为 4.6 万元。具体来看,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费 1. 2 万元、运行费 3. 4 万元( 2015-2017年平均费用)、无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无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为 4.4 万元。具体来看,没有保留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费、运行费、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 1 万元、公务交通补贴支出 2.22 万元、其他相关支出 1.18万元 。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出行支出额 0. 2 万元和节支率为 4. 35 %。
  五 、保留车辆管理规定
  宝塔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无保留用车。
  六 、 报销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办法
  改革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宝塔区城区内公务出行,将 实现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报销两种方式予以保障,公务 交通补贴实行一月一补贴,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在 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报销费用,经单位全体会议研 究讨论决定,在宝塔区城区内公务出行需要借助交通工具出 行的每人每次 30元。根据结支要求,交通补贴,交通报销 及其他交通支出总额,不得超出改革前本单位交通费用总额 。
  宝塔区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9年5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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