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不过在具体司法实务中,此制度的适用还存在很多不明朗之处,笔者期望相关部门在未来的理论与实践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厘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恢复性司法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概述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即针对于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一般指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尚不足以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实施的暂不起诉制度,通常规定考验期,根据考验期内的未成年人的表现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制度。①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具体理论诸多,最为代表性的是起诉任意主义、刑罚个别化思想和恢复性司法理论。现就以上三理论做简要剖析。 1.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是调和施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一般的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施加了一定程度的危害,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施加危害者受到了具体的刑事处罚,但是受到侵害的人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救济。仅仅是通过对方的刑罚处罚,获得心理上的宽慰。这种局面也不是法律的惩罚手段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基于此,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犯罪实施者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可以通过情感弥补或者物质弥补。此种观念的提倡,既肯定了司法的裁判功能,又能使实务中的矛盾得以缓和。针对于未成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犯罪给定考察期,附加一定条件实现恢复司法的目的。 2.起诉任意主义原则 起诉任意主义原则主要指人民检察院认定加害行为已经达成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可针对案件情况不予起诉。此原则目前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运用。起诉任意主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此,检察机关可以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对那些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进行考察,然后做出是否起诉之决定。这种规定,不仅兼顾了法理,亦兼顾了情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3.刑罚个别化思想 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是《刑法》中刑罚实施的最终目的,对实施犯罪行为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的刑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对他人或者说社会起到警戒作用,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达到全社会的和谐与有序。检察机关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其目的就是对于犯罪行为要选择最佳的处理方式。刑罚个别化就是要求办案人员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者的综合情况,结合个案事实,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予以处理。当前全球各国都在倡导人性司法理念,这种思想也逐渐被司法机关所接受。这就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特性 1.适用对象和条件的特定性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此年龄段的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半成熟状态,对社会认知能力较弱,往往在无意间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此类人的犯罪行为应该设定特殊的制度予以处理。此年龄段的人应该通过教育手段更正其思想观念,侧重教化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在遇到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犯罪的情形时,应该首选不起诉制度。当然,此制度的适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把握自由裁量之尺度。不能针对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一刀切"不起诉,要全面考虑个案中未成年人犯罪之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未成年人自身的认罪悔罪态度做出综合考量。这样才符合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考验期限及履行义务的特定性 其一,考察期之特定。考察期的特定就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个案的情形,设置针对于未成人的合理的考验期限,此考验期限时间长度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不可过长,亦不宜太短。时间过长,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容易使得案件中的未成人心理上产生负担。时间过短,很难鉴别未成人是否有再次发生犯罪行为之可能,考察的初衷就难以达到。 其二,义务遵守之特定。此制度的设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较为普遍。虽然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实施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制度设计的初衷都是考虑到未成年的特殊性,用特殊的方式对未成人予以合理保护。纵观各国之规定,考察期间的具体义务,基本上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的改观,培养其知法懂法的意识,未来能在成年之后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不会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危害。 其三,结果之不确定。此制度可能导致两种后果的出现,一是针对于个案中未成人的考察,达到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在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特殊考察期限内,作为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未成人没有通过考察,最终案件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故附条件不起诉不必然消除诉讼程序的效力。② 四、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规定,要求此制度适用的未成人应为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达不到一年刑期。不过在具体司法实务中,此制度的适用还存在很多不明朗之处,比如,当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考察期限是6个月到1年的时间,但是只是规定了大体的时间,对于如何实施考察,包括考察的启动、方式、监督等各方面均未作具体的规定,目前都是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实施细则予以规制,这种情况看来,很难做到统一尺度的客观和公正。笔者期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相关部门在未来的理论与实践中厘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注释: ①刘浪景,孝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5期. ②赵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张智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79-80. [2]孙力.检察实务中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63-72. [3]恩毕科.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2-95. [5]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商务印书馆,2011:47-51. [6]雷小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65-71. [7]张中剑.检视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志,2013(07):16-19. [8]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J]法律科学,2016(09):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