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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模式下金融业创新的监管研究


  【摘 要】区块链对于金融行业是一项具有颠覆性的创新技术,它在人们的重视下快速发展,应用于越来越多的金融场景,给金融行业注入巨大活力。与此同时,新技术带来的风险也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本文介绍了区块链的发展历程,通过分析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带来的问题,借鉴各国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经验,提出对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监管
  一、前言
  中本聪在2008年11月发表了著名的《比特币: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之后于2009年1月建立比特币网络并挖出创始区块,比特币的出现同时也代表着着区块链技术的诞生。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分布式、匿名性及自治性等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关注,尤其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更让银行等金融机构感到挑战。2015年,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分类账技术Linq来对股票进行记录交易与发行。2016年,花旗集团、日本三菱日联金融集团、瑞士联合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等全球大型金融机构也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高效、低成本的交易作业系统。2017年,蚂蚁金服与雄安新区签署合作协议,区块链技术落地成为焦点之一,蚂蚁金服将承接数字雄安区块链基础设施平台的建设,这是国内首个区块链租房平台,平台上公开的挂牌房源信息、房东房客的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将得到多方验证,不得篡改。在金融领域之外,区块链技术也开始应用于产品溯源、保护知识产权等信息要求公开透明并永久记录等领域。
  多国央行重视区块链在金融系统中的应用,并着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美国,2014年底,美联储发布改善支付系统的白皮书,提出要研究一种加密货币,但这种加密货币依赖的是中央总账系统和当局机关;英国,央行在2016年1月发布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报告中提到,正在探索类似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分析区块链在传统金融业中应用的潜力。英国央行委托伦敦大学设计数字货币RSCoin,已完成数字货币测试。但英国央行行长马克·卡尔尼表示数字货币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日本,央行行长黑田东彦在2017年10月的一次讲话中表示,日本央行近期不打算发行数字货币,"向公众发行CBDC(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如同允许任何人访问央行账户,关于CBDC的讨论牵涉到中央银行的根本性问题;中国,经历了否定、质疑到肯定的过程。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数字货币研究小组;2016年1月,中国央行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的课题研究,经过国务院批准。区块链技术支持的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可以避免偷税漏税,减少发行、流通的成本,便于管理和提高央行的控制力等特点,被各国央行重视。
  2016年是中國区块链的发展元年。以前我国的金融区块链的应用集中于提供报价、挖矿和硬件投资等业务咨询服务,有深入研究的项目很少。自2016年以来,我国政府开始通过多种形式关注和支持区块链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2016年12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明确提出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可以预见,随着政府的参与和引导,产业生态的持续演进,未来区块链的技术和应用会快速发展。
  与区块链金融快速发展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存在粗放、立法滞后不完善、盲目性等特点。2014年2月,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宣布超过85万枚比特币被盗,事后发现,其中只有7500枚比特币是黑客入侵所致,也就是说Mt.Gox监守自盗。Mt.Gox监守自盗事件是自比特币诞生以来最臭名昭著的事件,它对加密货币世界、比特币的价值和人们对虚拟货币的态度的影响非常大[1]。2016年7月,国内法院首次受理比特币被盗案件,北京海淀法院接到币贝网用户施先生诉讼状,因存于币贝网用于理财的比特币被盗,施先生将币贝网的营业者北京币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1万余元[2]。2016年8月,最大的美元比特币交易平台Bitfinex官网挂出公告,由于网站出现安全漏洞,导致用户持有的比特币被盗,随后据路透报道,被盗的比特币共119756枚,总计价值约为6500万美元,导致币值一天暴跌25%[3]。除了黑客攻击,比特币及其衍生市场还存在市场操纵、投机猖獗的现象。
  区块链金融的前景纵使令人期待,但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对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平衡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区块链本身的技术风险等。本文主体内容将会先展示已有研究成果,再分析区块链金融给监管带来的挑战,然后借鉴各国监管机构的经验,最后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刘瑜恒、周沙骑(2017)在《证券区块链的应用探索、问题挑战与监管对策》指出证券区块链发展存在以下挑战:区块链应用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基于区块链的创新可能违背金融规律、基于区块链的证券公募易滋生欺诈行为、区块链的弱中介化给投资者保护带来难题、区块链面临金融稳定问题等。文章建议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利用"监管沙盒"模式促进创新,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功能监管体系,划清监管底线、处理好传统中介机构与区块链服务的关系等措施,促进区块链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4]。
  孙雨尧(2017)在《基于当前区块链技术运用的保险监管》指出区块链在保险业中应用存在的问题有调查追踪难,风险管控难,个人隐私保护。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提出的建议是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包容性监管的沙盒机制,控制好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节奏,加强监管机构的科技储备[5]。
  郑金宇(2016)在《区块链技术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展望及监管挑战》说明区块链技术下银行业监管未来面临的挑战有对监管者的数据处理能力提出挑战,对监管者处理风险的应对能力提出挑战,对监管工具有效性提出挑战。作者提出了监管者需要思考的四个问题: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分业监管、混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收益私有化与成本社会化如何平衡,存款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监管措施的授权如何获得[6]。
  李淼(2017)在《區块链模式下金融业创新与监管研究》中表达出: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存在标准规范空缺、算力、链上数据与链下资产的对接问题。其给出的几点思考是:建立金融领域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快通用平台建设和试点应用、审慎推进区块链技术应用、链上与链下监管相结合[7]。
  王珺琦、夏诗园(2018)在《区块链金融应用风险与监管研究》分析了区块链金融面临的风险与挑战有:我国区块链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存在滞后性,区块链产品不成熟、效率低,缺乏统一的技术开发监管标准。文章对提高区块链金融发展水平的政策建议是贯彻重大战略部署、做好顶层设计,改进金融业监管方式与手段,积极进行研究和技术储备,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国际国内同业交流[8]。
  郭文栋(2017)在《区块链技术下的金融监管》发现金融区块链发展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压力有现有监管模式需要更新、应对风险能力需要提升、法律责任确定更加困难。文章提出的政策建议是探索新型监管方式,制定金融区块链标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建立包容性监管机制[9]。
  三、区块链金融给监管带来的挑战
  一是对监管者分析数据的能力提出挑战。巨大的区块链数据库中包含着每一笔交易的全部历史,随着区块链应用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上链,数据规模会越来越大。而且不同业务场景区块链的数据融合会进一步扩大数据规模和数据的丰富性。
  二是对监管者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出挑战。一方面,由于区块链交易发生即清算,风险传播速度将大大快于以前,一旦区块链平台倒闭或受到来自黑客的攻击,对相关数字货币会造成很大的影响。2016年最大的美元比特币交易平台Bitfinex比特币被盗,导致当天比特币价格暴跌25%。此外,区块链与金融系统连接后,当区块链金融系统发生重大风险时,如何及时地对两者进行风险隔离,对监管者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最后,由于区块链高度自治和交易的不可逆性,如何将撤销交易、限制交易或冻结账户等中心化监管措施与去中心化区块链共识机制整合是一项系统性工程[10]。
  三是确定责任对象的挑战。传统互联网应用的数据部署在特定的一些数据库,而区块链的数据直接储存在链上,它的数据库就是一台台连入的主机,数以亿计,跨越国家等传统地理边界以及司法边界。所以,传统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的监管逻辑难以适用。再者,当一个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发生不道德的行为,如何用法律限制它?根据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当该自治组织是由创造者们匿名创造而成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也难以追究。
  四是协调去中心化与中心化机构的发展。区块链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去中心化,而当前所有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都是中心的,这就是区块链的颠覆性所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与中心化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成为难题。盲目地力推区块链可能给整个金融行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区块链发展速度过慢,金融机构难以享受到新技术带来的红利,竞争力被削弱,未来的发展被埋下隐患。
  五是改革监管职能。在传统证券交易中,交易、清算和监管是分别进行的,而区块链的应用使得交易即清算,这意味着原有的一些监管岗位需要合并。传统的监管人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被替换为从事数据分析、云计算的人才,传统的金融监管逐渐向监管科技(RegTech)转变。另外,监管规则可被写入智能合约,由链上的主机自动执行。
  四、各国金融区块链监管的经验
  (一)美国。美国鼓励区块链创新,但对ICO项目严加监管。数字货币监管:监管机构定义比特币为"可转化虚拟货币",并用《银行安全法》对其监管;此外,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对比特币可能涉及的洗钱问题进行执法监督。数字货币交易所态度:美国认可交易所的合法性,但监管十分严格。ICO项目态度:首先对项目本身进行"Howey Test"(用于判定一种金融工具是否为"证券"),如果被判定为是证券,则会受到SEC的监管,且之前发放的代币属于"未注册证券",违反了美国的证券法。投资活动:"挖矿合同"属于投资活动,受SEC的监管;而且,美国国内税务局(IRS)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资产,应该缴纳赋税。
  (二)瑞士,长期对ICO项目持友好态度,是全球ICO中心之一。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于2018年2月16日发布文件,明确说明瑞士法律在ICO领域的如何应用,它基于加密货币的用途及所附权利来准确界定加密货币的类别,然后决定适用于哪一类法律(证券法及反洗钱法规)。基于现有经验,FINMA将Token主要分为三类:支付型Token(即加密货币)、功能型Token、以及资产型Token。(1)支付型Token,等同于加密货币,是被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支付手段,或者价值转移手段。这类Token不是证券,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受《反洗钱法》监管;(2)功能型Token(Utility Token),如用于支付交易费的Token。一般情况下,授予用户通过基于区块链的基础设施使用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权利。(3)资产型Token,代表资产,例如对发行方的索债权。该类Token会对投资人允诺未来公司收益或利润。此类Token的功能类似于证券、债券、或者金融衍生品。所有资产型Token都将被认定为证券,适用于瑞士证券法,须遵守发布招股说明书等要求。
  (三)英国允许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且并无明文禁止ICO项目。2015年3月,英国首创监管沙盒制度,允许"沙盒"中的企业创作和测试新的产品和服务,而不会将不良影响传播至正常监管框架下的企业。英国政府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高度重视,对比特币交易免增值税。对于ICO项目,虽然监管层曾经警告投资者ICO项目中存在很大风险,但并没明确立法禁止或监管。今年3月,英国财政大臣宣布将成立政府加密资产特别工作小组,其由英格兰银行、金融行为监督管理局及财政部组成目的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对加密资产的风险进行管理。
  国外对区块链的监管大都针对的是区块链1.0即数字货币,整体来说,各国对待数字货币的监管,都会将反洗钱作为监控重点,对待ICO的监管徘徊在对ICO性质的界定上,如果将ICO界定为证券,则需纳入证监会监管,如果界定为一般财产,则使用其他规定。由以上各国的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大致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明确区块链金融的实质。价值互联网是区块链金融的本质,价值度量、价值传递的媒介是数字货币。互联网传递信息的基础TCP/IP协议,那么区块链即是价值传递的基础。2018年3月,美国国会举行的一场对于加密货币的听证会中,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分清通证资产和数字资,认为数字资产如BTC,ETH,LTC,BCH应当被定义为电子货币而非证券。不同的通证资产应当被区分为商品性通证和证券性通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依据美国商品交易法(CEA)对商品性通证进行监管,美国证监会(SEC)监管对证券性通证进行监管,从而将加密货币较好地纳入相应的监管体系。由此可见,明确各项业务的实质,有利于监管机构利用现有法规对区块链金融进行监管。
  第二明确监管的对象和底线。美国对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监管实行类似中国各地工商局对商家的监管模式,通过发放经营许可证,决定机构数字货币交易的资质。例如,纽约州从2015年到2017年共收到了26项经营许可申请,只批准了3项。日本对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监管,除了要求交易所具有牌照外,规定交易所定期接受外部审计、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日本对投资者的资质审核也非常严格。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交易平台要求做好自我监管,保障用户利益,投资者应具备风险防范意识,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是监管的底线。
  第三建立包容性的沙盒机制。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沙盒"这一理念应用到金融监管领域,设立了监管制度,为创新企业提供了缩小版的真实环境在这个模式下,创新企业可以对其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模式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即使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也不会被追究责任。"沙盒"监管制度缩短了监管者与创新者之间的距离,有助于创新业务快速地落地和应用,也有助于监管机构灵活地掌握产业发展的动态,创新监管方式。
  五、对我国区块链金融监管建议
  第一尽快完成区块链金融的顶层设计。区块链对于金融基础设施有重要影响,但相关标准与监管规则还不明确,行业自发发展易导致盲目性和无序性。人民银行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角度,禁止ICO和非法定数字货币。但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依旧积极进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反映监管层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乐观态度。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深远影响,监管机构必须审慎,对数字货币的发行、流行和兑换配以相应的监管机制,形成完整的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框架。尤其,央行应做好极端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利用"监管沙盒"创立容错性机制。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创新需要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英国和新加坡的"监管沙盒"制度(Regulatory Sandbox),为创新提供了实验区,放松参与试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监管层对数字货币和ICO选择了"一刀切",短期看可以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从长期角度缺少价值互联网构建能力或先天不足的区块链技术难以与公平、开放和社会资本完美融入的国外区块链技术竞争。因此,借鉴"监管沙盒"制度,允许优质企业在一定的监管下探索区块链在数字货币等领域的应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累经验。
  第三应尽快制定区块链金融的应用标准。标準对于行业的稳定、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区块链金融的发展需要有配套的标准,如数字货币的标准,数据接口的标准,分布式账簿的记账标准,共识机制的标准,智能合约的标准等。标准的存在,使得区块链金融的创新有理可循,降低创新带来的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协调。除了数字货币外,区块链技术在银行、证券、保险和支付领域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探索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例如跨境支付与结算、票据与供应链金融和客户征信与反欺诈等领域。区块链应用跨越传统地理边界和司法边界,对于同一区块链金融应用各国监管层的看法不一,监管措施也不同,如何保障其顺利发展,需要各国监管机构的协调。此外,对于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来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往往是跨境犯罪,国际间的合作监管必不可少。
  【参考文献】
  [1]刘红霞. 涉嫌监守自盗 比特币最大交易平台CEO遭捕【EB/OL】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08/03/c_128084229.htm,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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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726/14639384_0.shtml,2016-07-26
  [3]许炀.交易平台被盗事件频发 比特币未来何去何从?【EB/OL】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lcyw/20160831/3886030.shtml,2016-08-31
  [4]刘瑜恒,周沙骑.证券区块链的应用探索、问题挑战与监管对策[J].金融监管研究,2017(04):89-109.
  [5]孙雨尧.基于当前区块链技术运用的保险监管[J].经济师,2017(09):55-56.
  [6] 郑金宇.区块链技术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展望及监管挑战[J].银行家,2016(07):11-13.
  [7]李淼.区块链模式下金融业创新与监管研究[J].华北金融,2017(09):54-57.
  [8]夏诗园.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优势及风险应对[J/OL].当代经济管理:1-5[2018-06-27].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356.F.20180521.1134.002.html.
  [9] 郭文栋. 区块链技术下的金融监管[N]. 金融时报,2017-08-07(012).
  [10]黄锐.金融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研究[J].学术论坛,2016,39(1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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