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化工废气的污染问题,从根本上讲,是要提倡不用或者少用有机溶剂,或将有机溶剂回收后循环再利用。对于前者,目前各个国家都在制定相关章程,逐步实行有机溶剂减排的强制措施,以及开发不含有机溶剂的涂料,工业废气排放现状是怎样的呢? 化工废气,按照所含污染物性质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含无机污染物的废气,主要来自氮肥、磷肥(含硫酸)、无机盐等行业;第二类为含有机污染物的废气,主要来自有机原料及合成材料、农药、燃料、涂料等行业;第三类为既含有机污染物,又含无机污染物的废气,主要来自氯碱、炼焦等行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工业废气排放口如何做才能不犯错? 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燃气轮机组烟囱,一般排放口为输煤转运站排气筒、采样间排气筒;造纸企业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碱回收炉废气排放口、锅炉废气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为石灰窑和焚烧炉废气排放口;水泥企业主要排放口为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烟囱(窑尾烟囱)、冷却机烟囱(窑头烟囱),其余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对废气主要排放口,排污单位应详细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须申报行业规范中所有污染因子的许可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 实际情况,有时排气筒不是圆形,而是矩形(长宽A×B),此时可以采用等效或当量内径值。《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7-2007)中规定,等效或当量内径值 D = 2AB/(A+B)。 排污单位对无组织排放源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并经低矮排气筒排放,划归为一般排放口进行管理。排污单位申报时,也应详细填报一般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并对排放浓度许可管理。对水泥行业还应按煤磨、熟料库前其他一般排放口、水泥磨、熟料库后其他一般排放口分4大类进行排放总量管控,且由此计算出的排放总量不需分配到每一个单独的一般排放口,每个单独的一般排放口对应许可排放总量处填斜杠"/"即可。 排污单位申请时,若忽略或疏漏哪怕是一个很小的排放口,导致排污许可证副本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则生产时此排放口的排污行为就属于非法排污,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因此,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时,除了申请主要排污口的排放信息外,更重要的是要特别注意申请全部的无组织排放源和所有的一般排放口的排放信息。如上海某企业,除条形煤场和卸煤码头为无组织排放外,其他为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包括3个灰库、12个筒仓、8个转运站、6个石灰石粉仓、1个入厂采样间,共30个废气一般排放口,均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中予以填报。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放口信息时,还应特别注意相关标准对排放口高度的约束性规定。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第4.3.3条规定: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同时,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也应特别注意此约束性规定。若排污单位不满足此约束性规定,核发机关应对排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废水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废气主要排放口监测要求,及废气部份一般排放口(造纸行业的石灰窑、焚烧炉)监测要求。但对于火电、造纸行业可能涉及的输煤转运站排气筒、采样间排气筒、溶解槽、漂白气体制备等物理或化学反应设备、或筒仓(灰库)顶部排放粉尘,或其他有组织废气放源的自行监测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来讲,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组织排放一般排放口都应编号,且还要对其排放浓度进行控制。一般情况下主要污染因子为粉尘或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确定许可排放浓度120mg/m3,并应补充排放速率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表1规定,废气其他排放口(相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频次为至少一年一次。监测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粉尘、颗粒物,或其他相关污染因子。 有时,可能不需要对一般排放口进行监测,或确实不能实现自行监测,如燃煤火电厂的筒仓或灰库经除尘器除尘后,从筒仓或灰库顶部自然排放出去(不能设风机,否则粉尘全被抽走了),此时就不一定需要监测了。当前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一般排放口都必须填报监测信息,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此时建议把"不监测"作为广义上的一种监测方法进行填报,即只是形式上予以填报,填报信息为"不监测"。另从部评估中心老师处获悉,平台在下次更新时将解除每个排放口都必须有监测方案的限制,届时将可以不予以填报此项内容同样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注:当前废水排放口已解除每个排放口都必须有监测方案的限制)。 以上是本站小编介绍的工业废气排放口如何做才能不犯错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空气污染的知识,那就继续浏览本网环境污染知识库中的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