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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附报财务报表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公告》明确,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公告》规定,原则上,所有資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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